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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洋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手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7-01浏览次数:1036





教师教学实务指南






















第一章 理念篇

一、理解你的教师身份

当大多数新教师(包括略有经验的教师)带着或多或少的兴奋和焦虑,开始计划上一门课程时,往往关注的是课程的学科内容,却跳过了两个关键问题:“为什么你要当老师”和“你想要成为什么样的老师”。这似乎是个人问题,偏离课程大纲,其实不然。优秀教师秉持对学生正确价值观确立和科学思维方式培养的理念,在教学中所表现出的五个特征,不仅是学术水平,更是个人技能。这五个特征是:

满怀激情:优秀教师会满怀激情地对待他所教的学科和课程,并乐于将这种激情传递给他人。

语言简练:优秀教师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呈现自己的观点,使用非专业人士能理解的语言有效地传授知识。

条理清晰:优秀教师将课程内容组织得条理清晰、脉络分明。

善于启发:优秀教师善于启发学生,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和求知欲望。

关心学生:优秀教师关心自己的学生,平等对待和充分尊重学生,希望学生获得成功,并尽可能给予他们帮助。

教学不仅是一门技术,而且是一门艺术。众多教师用各种各样的教学方法把这些优秀标准表现出来。教学活动体现教师的个人特征和价值取向,风格各异。

你对于教师身份的理解,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日复一日,一个学期接一个学期,当你在真实的课堂上,面对真实的学生,对你的想法加以检验时,你将更为深刻地理解自己成为教师的原因,并在未来的人生岁月中,不断产生新的认识,给出新的描述。


二、理解你的学生

教学是一个互动过程,是一种人际关系。影响教学的因素除了上课人数,还有许多其他因素,需要你深入观察,用心体会。无论上课人数多寡,教学应以理解你的学生为前提。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学习期待:学生对你的课程和教学有多少学习期待;

(2)学术准备:学生的学术准备和基础现状;

(3)思维模式:学生将会如何理解教师所教的课程内容,如:是否应该用现实生活中的思维模式去理解任何新的信息;

(4)学习风格:学生的学习风格和学习习惯,如:集体/单独学习、课堂/网络学习;

(5)认知阶段:学生处于何种认知发展阶段,如:二元论阶段、相对论阶段、多元论阶段、独立思考阶段。

教师除了要教好课程内容,同时还必须灵活、恰当地面对不同的学生;不仅在课堂内,还要在课堂外付出心血。在此给你三条建议:

(1)课程准备阶段。对课程作充分的计划,考虑并注意学生基础背景、认知能力的差异。可设计多种类型的学习任务,让学生在学习中得到不同的体验,增加学习乐趣。

(2)授课阶段。利用各种方法在课程早期就弄清学生的学习状况,不要等到考试时才了解学生是否“掌握了”课程内容,应在授课过程中及时了解学生掌握的程度,调整和改进你的教学。

(3)做好心理准备。尽管准备十足,你也可能遇到麻烦。比如:坐在第一排且学习非常认真的学生向你抱怨说“课程内容听不懂”;第一次测验时,一半以上学生成绩极差;学生缺勤率正在上升;课堂讨论时,发言学生寥寥无几;布置的作业有很多学生相互(或网上)抄袭;三个以上学生给你没有署名的纸条,抱怨你“语言不好”。

当面临困境,感觉沮丧郁闷时,不要指责你的学生,也不要责怪你自己,不妨做些冷静分析。如:学习困难者是基础薄弱,还是理解能力不够所致;我是否用具体事例来解释了概念;我是否过多依赖多媒体投影导致学生被“看电影”;我每次上课准备的教学方法是否适合学生。

归根结底,教学作为一种人际关系,总有诸多复杂之处,这正是教学蕴涵着创造精神、充满乐趣的原因所在。


三、明确你的教学目标和教学结果

教学目标和学习结果是构成教和学之间对话的两个部分,在你制定课程框架之初就要确定下来。多数教师比较喜欢叙述自己计划做些什么,而不常讨论学生将做些什么,在关注学生的学习结果上略有欠缺。然而,教学包括教的过程和学的过程,两个方面需要同时兼顾,即要回答两个问题:

(1)哪些观点和主题是你想教给学生的?(或者说是哪些类型的问题是学生在课程结束后能更好回答的?)

(2)为了使学生更好地回答这些问题,你的课程将培养学生哪些类型的技能和能力?

可以想象一下,你正在拟订一份对学生的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

学生将理解什么?将做什么?倡导培养的思维模式是什么?(教学目标和学习结果)

你和学生将如何实现目标?(教师讲解、课堂讨论、书面作业等)

在学习过程中,教师和学生要合作评定学习的进展情况,你和学生将如何理解?(评价和评分)

你想使用的教学风格,包括使用的词汇和说话的语气是怎样?

当你对上述承诺进行思考,再把你的课程框架进行重新安排,包括:学生将要完成多少学习任务、成绩将如何评定、对学生出勤有何要求等,就比较容易设计出结合教和学的教学方案。

还有一点同等重要,就是教师对最初设计的教学目标和教学方案,要根据学生的学习结果,在教学过程中适时调整,千万不能以为“讲完了就等于学会了”。

对于新教师,给两条建议:一是不要对自己过于苛求。你不可能一下子掌握课程设计的所有方面,你和你的学生都是初次入门,都想用较短的时间掌握原先不熟悉的内容和技能。可以先把注意力集中在你认为最有望实现、最有价值的两个目标和技能上,并积极学习他人经验;二是保持你的特点和风格,即使在你寻求他人帮助的时候。


第二章 实践篇

一、教学大纲

当你承接一门课程时,首先要了解课程教学大纲,它规定了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目标和教学要求。课程教学大纲相当于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契约,所以需要你清楚地了解,从而完成课程框架和教学的设计。

1.教学大纲编的基本原则

1以专业培养方案为蓝本,确定课程在人才培养目标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本门课程在课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

(2)体现科学性、思想性,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课程教学大纲所列的的内容和观点要符合时代要求,体现教育教学观念的更新,并能着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3明确教学目的与要求,突出重点难点。每单元或章节的教学要有明确的目的与要求,要突出教学重点、难点,以方便学生参考学习。

4规范与灵活相统一。课程教学大纲编写的基本要素(包括前言部分、各章节或单元的学习目的、课程内容、重点难点提示、思考与练习、阅读书目)要齐全完整,并做到难易适度,文字严谨,意义明确,名词术语规范。

2.课程教学大纲基本内容

  课程教学大纲的结构包括前言和主体两个部分。

1前言部分

 对本门课程的内容、性质,设置的目的要求所作的总体概述与说明。具体包括:

课程的性质、任务和地位:指明本课程的学科性质,课程在人才培养目标中的任务和作用,以及本课程在专业教学计划中所处的地位;

知识要求:明确本课程对知识的基本要求,以及与相关课程之间的分工、配合与衔接;

能力要求:明确通过本课程培养学生哪些方面的能力,以及措施和方法;

本课程总学时、学分、教学手段方法和考核方法、选用的教材及参考书目、课程教学进程总体安排等。

 2主体部分

 对各章节(或单元)内容的提示与教学安排。具体包括:

学习目的与学时分配:简要介绍各章的内容,指出每章的学习目的和学时分配

课程内容:简要介绍本章各部分的重点内容,指出各节内容中所包含的重要概念、基本理论、重要公式、图示及与其他章节内容的关系。本部分是编写课程教学大纲的关键,要具体到每一节,体现教学内容的范围和分量。

重点难点提示与教学手段 列出每章教学中的重点和难点,使用的教学手段,以及实施的实践教学环节。

对实验、实习、上机、设计、课堂讨论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需作出明确要求,并确定适当的学时。

阅读书目或参考文献

二、 教学日历

1.教学日历的作用和内容:

如果把教学大纲比作课程之旅的目的地,那么教学日历就是你要准备的“旅行承诺”,引导你和你的学生有计划地一路前行。

教学日历详细描述每节课的章节要点,包括讲课、课堂讨论、阅读作业和书面作业等。它既是给你自己的计划,也是对学生的承诺,因此需要你公布给学生。同时,教学管理部门也需要备案和检查执行的情况。

教学日历包含的内容有:课程名、课程号、课序号、主讲教师、第几节次(2学时为1节次,或日期)、章节(或话题)、课堂讨论、作业(阅读)、备注等。

2.撰写教学日历的策略:

在设计课程时,多数教师会受到“要覆盖所有内容”的困扰,这是学术意图使然。事实上,教师从上课铃响讲到下课铃响,面面俱到无一遗漏,或者给学生布置繁重的阅读任务,这样往往导致学生的表层学习,因为他们学习时也要付出体力和精力,而适度的学习内容可以增加学习效果。

如何估测要覆盖的章节内容,以及要留出多少教学时间呢?建议你采取以下策略:

(1)向教学经验丰富的老师借阅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也可找一本标准教科书,如果没有这些,你也可以先写出问题引发话题。之后,确定理想状态下,学期结束前想让学生了解的章节,列出每一章节名称(即课程中的话题),分配一段课时。这时,你能发现你的话题在多大程度上超出了可供利用的学时。

(2)依据课程进展的基本理论框架,列出问题(话题)的次序。这一过程需要考虑:课程是否按时间顺序展开;从哪些基本原则出发,推演出复杂原理;课程展开是从理论到实践还是从实践到理论;哪些是学科核心内容,哪些是外围的;哪些内容放到后面讲学生更易理解等。

(3)最后确定舍弃哪些话题。可把话题列表分成四、五个“单元”,即使无法清晰划分“章节”,也要粗略划分。注意各单元时间分配要适当均匀,对重点难点单元时间上要考虑充裕些。

除了教师和教学内容,教学关系的第三方——学生也不能忽视。在设计教学日历时还应考虑给学生提出:建议参考资料目录、查询任务和网址、课堂讨论的要求、报告(小论文)和作业、评分办法等。


三、课堂讲授

1.课堂讲授方法:

关于课堂讲授这种教学方法,从积极的方面看,它可以有效地传递信息和观点;从消极的方面看,它对促进学生的独立思考、发展认知能力方面,效果不及课堂讨论。然而,课堂讲授仍将是大学教学的常态,这是毋庸质疑的事实。你如何才能避开讲授固有的局限性,在课堂讲授中,抓住学生的注意力,成功地让学生参与进来,使学生的理解“最大化”呢?这里有一些经过实践检验的技巧供你在课程设计和讲授中参考。

(1)在讲课的开始或中途,教师向学生提出一个问题。你可以用情景案例的形式表现你的问题,也可以找一段叙述、一件轶事、一张照片或某种生动的材料,它清晰地反映在随后的讲解中你要探讨的话题。情景案例的作用远不只是吸引学生的注意力,绝大部分学生可以通过直观生动的材料对学习内容获得更好地理解。这样的思维过程属于归纳式,即从具体的事实中推导出一般的、抽象的概念。

(2)在情景案例之前或之后,你要陈述将要探讨的问题有什么重要性,并将其写在黑板上。例如,你可引导学生理解这个问题是如何与某个更重大的问题联系在一起。如果你在陈述的同时传达了你对问题的强烈兴趣或者感情,将更有感染力。告诉学生你所选择的话题中隐含着哪些“意义”,努力让学生与你一样关注它们。作为学者的教师,不要忘记,我们之所以对某些问题感兴趣,是因为我们此前对另一些较早问题有兴趣,较早问题之前还有感兴趣的更早问题,如此递进。而我们的学生还没有经历此类的智力发展过程,我们就像发掘丰富的智力矿石一样,不辞辛劳从地面向下挖。

(3)最好的教师决不仅仅停留在告诉学生“记住它”。例如,针对一个话题,优秀的教师会对两个思想派别之间异同进行比较,或者从事实入手,分析它、评价它,随后对它作出解释,引导学生像一个学者一样思考问题。

(4)对于你的问题,你要对学生作出你自己的回答,而且要事实充分、结论完整,为学生演示一个最佳方法来解决当天所探讨的问题。有时,这种做法可能会占用较多课堂时间,但它创造了一个更丰富的学习情境,使学习变得更有意义。

(5)最后你要给学生留下一个问题,让他们进一步思考。

所有研究都表明,被大学本科生给予很高评价的教师是那些充满教学激情和有条不紊的教师。这两个品质在课堂实践中到底意味着什么?如何才能具有这两种品质?

(6)不要照本宣科地朗读你的讲授内容。无论写在纸上的观点显得如何生动,如果你朗读它们,其活力就会丧失殆尽。眼睛盯着讲稿,你就失去和听众进行眼神交流的机会;坐在讲台后面一动不动,学生就观察不到你的面部表情和肢体语言。音调、节奏、眼神、表情、手势这些都是激情的外延表现,有助于增加学生对你的语言的理解和交流。

(7)有效组织讲授内容。一般来说,本科生在一节课中能够吸收的新观点不超过两或三个,他们的注意力会随上课时间的流逝而逐渐下降。因此,有效的方法是把你的课堂讲授分为两个部分(两个主要观点、主题或话题),每个主题分为几个阶段:提出问题、陈述观点、反思讨论(或小结、留问题),并适当分配时间。

(8)你还要学会在课堂讲授中增加一些多样性和戏剧性。现今的学生,面对各种传媒和通信工具,他们期待(甚至要求)教师不仅仅是“会说话的大脑”。除了情境案例,你还可以借助多种方法,如视觉材料、网络材料、听学生讲课等等,以增加你观点的多样性和戏剧性。

2.课堂教学规范

(1)教师上课应提前5-10分钟进入教室,做好多媒体教学设备的调试和其他准备工作。

(2)教师应该按质保量完成课表安排的教学学时

(3)教师上课前应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上课期间不得会客,不得随意或提前离开教室。

4)教师上课时要衣着整洁、仪表端庄亲切自然。教师一般应当站立讲课。上课时应使用普通话讲解,努力做到声音洪亮、简洁生动、语言文明。板书整体布局要合理,条理清楚、重点突出、字迹工整。

5)教师应合理把握课堂教学内容的深度和广度,讲解时应做到:基本概念准确,逻辑严密,论证严谨,教学目标具体明确,重点难点突出。

6)课堂教学要精心设计,提倡启发式、互动式教学,尽量避免平铺直叙、照本宣科或“满堂灌”式的教学。

7)使用多媒体教学的教师应认真制作多媒体课件,及时充实和完善课件内容切实提高教学效果。

(8)任课教师应加强课堂教学管理,维持课堂秩序。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要及时批评和纠正,妥善处理。对违反课堂纪律,经批评教育不改者,教师有权责令其离开教室每门课程要对学生进行考勤,可采用点名或随机抽查的方式,也可与课堂提问、随堂抽测等方式相结合;考勤结果计入学生平时成绩。学生一门课程缺勤学时1/3以上,教师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

9)教师不得私自停课、调课,不得私自找人代替上课,如果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停课、调课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调停课手续。


四、课堂讨论

教学过程包含:教师讲授、课堂讨论、阅读任务和书面作业等环节,它们之间相辅相成。课堂讨论应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进行。教师应发挥主导作用,拟好讨论题目,指定阅读书目,要求学生写好发言提纲,启发、引导学生围绕论题开展讨论;注意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允许学生发表不同意见,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

有哪些课堂讨论方法?如何能使课堂讨论效果更好呢?

1. 根据教学目标确定课堂讨论方法:

课堂讨论中,至少隐含着三种类型的学习,每种类型都具有明显的特征。第一种是“重述式”(recitation)。教师提出封闭性问题,学生作出正确或错误的回答。如果你的目的是帮助学生理解(即用他们自己的话说出)之前讲授的内容,或理解某份阅读材料,或准备将到来的考试等,那么选择“重述式”效果很好。第二种是“对话式”(conversation)。与前一种相反,“对话式”讨论,教师没有不变的内容,而是引导学生,通过积极而富有成效的探讨,逐渐将当天课程的主题推导出来。讨论中问题更为开放、自发,它能成功唤起学生的参与热情,有时轻松愉快,有时紧张激烈,学习效果可能会非常有感染力。第三种类型介于上述两种之间,称为“研讨式”(seminar。对当天话题,“研讨式”讨论的内容比“对话式”更丰富,对问题探讨更深入;但与“重述式”不同,你不期待回答的确定性。你向学生呈现几个讨论问题,几个讨论角度,从而挑战学生的思维。为了实现教学目标,教师你要担当主持人角色,在谈话渐渐失去活力或沉闷时,插上几句;还要担任权威的角色,抓住机会,为学生提供富有洞察力的观点,帮助学生深入分析问题,使讨论话题的内涵越来越明晰。

课堂讨论就是为了让学生成为学习共同体的积极参与者,给予学生鼓励和必要的训练,以便他们能自己发现和评价信息、开展讨论、解决问题、提出富有挑战性的问题,成为自我激励型的学习者。

2. 讨论课准备与组织:

讨论课不但要考虑讨论的现场,还要考虑讨论前的准备。在此建议你:

课程开始之前,要考虑讨论的时间和频率,如:布置的阅读任务在整个学期中是否均衡分布,每份阅读材料的话题与课程内容之间相关性和适时性。

在课程早期,要设法通过理论课堂使师生间、学生间彼此熟悉,拉近彼此心理距离。

要设计好第一次小组讨论的时间和内容,为后面讨论打下基础。

解决好人员配置。把学生分成若干组,每组15-20人,一组用课表内时间讨论,其他组用学生有空时间讨论;或把各组都安排在同一时间,在相近几间教室,你可以在组间来回走动指导。

每次讨论课前一周左右,将讨论题目、任务要求和提示发给学生。为了提高课堂讨论的质量,不妨要求学生把他们对问题的回答写出来。

要求各小组对自己的课堂讨论进行评价,然后选出代表,组间交流汇报。

网上讨论可以给课堂讨论增加活力,学生也许更喜欢,但这些要你做更多的工作。如:给学生布置任务,让他们在网络论坛上阅读材料;检查他们是否提出有关问题、发布评论、反驳他人观点,甚至你自己参与网上讨论。

五、评价和评分

1.评价教与学:

教学是个双向过程,通过评价,教师可以了解学生学得如何,在多大程度上达到了教学大纲的要求,也可检验自己教得如何。教师通常用作业和考试来检验学生学习结果,但如何对学生的作业或考卷进行评阅?如何给予学生反馈,以提高学习效果?在此建议你:

一学期内要多次布置作业;

每次作业批改量至少应是学生数一半;

批改时尽量不要仅给成绩而没有评语;

对学生作业中的共性和典型问题要及时安排讲解;

对有学习问题的学生,约他在你答疑的时间面谈。

教师要少采用终结性评价,多采用与学习过程相互交融的过程性评价。即在平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而不是将问题堆积到学期末再解决。下面推荐的四种评价方式,不但可以很好地检测学生的学习效果,还可以及时地反馈你的教学效果。

(1)课堂小测验——简答题。你可以用此方式鞭策学生认真完成作业,也可在完成测验后,立刻校对分析,指导学生自我批阅和纠正错误。

(2)“2分钟”开放写作。这种写作类似拍快照,你可以了解学生对课程内容、讨论专题、阅读材料的掌握情况。

(3)设计一套循序渐进的评价方式。如:章节结束的小测验、小论文等。

(4)同伴反馈。如:当你已批阅完所有学生论文,从中选出优、良、中三个等级的范文,匿名后发给学生,要求他们进行评分并给出评分标准和理由。

2.评分:

我校课程考核成绩记载分为:百分制(四舍五入取整)、五级制和两级制。课堂教学课程(理论课程)的考核采用百分制记载,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的考核以及其他课程的考核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素质与基础技能教育类别的课程考核采用“通过”、“不通过”两级记分制。

绩点是反映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各类记分方式与绩点均有对应关系。详见《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教师在课程开始,应告知学生本课程的评分办法和要求,如:平时成绩、测验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所占比例等,并公布在网上(教学日历上),以便学生了解。

课程结束考核完毕,应及时将成绩登录。成绩录入和提交由教师本人通过“URP教学管理系统”进行。成绩一旦提交,不能随意修改。

3.学生评教:

作为教师,你有评价学生的权利,学生也有评价你的权利。在学期结束时(或中期),学生会对你的教学表现进行打分。当然评分结果并不会直接影响你的工作,但学校在有些场合,如:评优、晋升等,还是很看重评教结果的。

无论如何,能否正确对待学生评教,从学生的反馈中受益,关键是教师的态度。如果你相信好教师并不是天生的,而是通过不断的实践、反思、学习逐渐磨练而成的,那么你应该会乐于采纳学生的意见,因为学生才是最了解你教学的人。不过有三点要提醒你注意:

(1)学校(或学院)设计的学生评教工具(指标),虽然将教学细分为具体单项技能或环节,学生评分后,能帮助你了解在哪一环节上还存在不足,但这种评价工具并不适用于教师自我评价。因为它所传达的信息并不足以让教师充分了解自己的教学情况。它起到的只是测量的作用,而不是评价的作用。因此建议你最好能设计一套自评工具,问学生一些具有针对性的问题。如:“你对这门课哪些方面感到满意,哪些不满意?”,“请对这门课的阅读材料进行简要评述,如长度、难度、趣味等”,等等。这样你才能从学生那里获得你想要的信息,真正有效改进课程的教学。

(2)学生评教也会有一定副作用。有时学生评教会增加你的苦恼和困惑,学生的评价会让你感到很受伤,对消极评语会耿耿于怀,甚至会产生报复心理。不妨让你信任的朋友读这些评语,或者分析一下给你差评的到底有多少人,这样可能会让你平静下来。

(3)成功的教学并不是“人气竞赛”。在教与学的对话中,你应该想方设法激活并拓宽学生的思维,而不仅仅是肯定和取悦你的学生。严格要求学生,教书育人。正如苏格拉底所说的,成功的教学并不是非要得到好评不可的。


六、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

每个教师都希望点燃学生的学习激情,但学生的激情并不象开关控制的灯泡,一开就亮,更像忽闪忽灭的蜡烛,需要教师付出努力才能点燃并使其保持光亮。课堂是你与学生接触的主要场所,但有时最具影响力的教学并不是发生在教室内,而是发生在校园的树荫下、教师的办公室里。这些教与学的对话更随意、更个性化,不仅能帮你更好地达到教学目标,还能更深远、更持久地影响学生,可能使学生顿悟,发生质的蜕变。如何在课外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建议你:

上课之初,将你的联系方式、电子邮箱、办公地点、答疑时间等告诉学生,诚恳希望他们有问题来找你,并希望他们也给你留下联系方式。

对学生邮件尽量回复,哪怕是简短几句,学生会感到老师的认真与重视。

对敢于提出问题的学生给予肯定,哪怕你觉得很幼稚的问题,并耐心回答,切忌讽刺、挖苦学生。

尽快记住学生的名字,无论是课堂上还是校园里,当你叫出学生的名字,就会拉近彼此的心理距离。

对缺课、迟到、不交作业的学生,主动追问原因,并给予有效的指导和帮助。与其只是向学生的辅导员报告,还不如你约谈学生。当学生走进你的办公室,与你面对面交流,你可以看到学生的肢体语言,感受到他的声调起伏,你们的谈话会变得生动而亲切。

除告诉学生你的办公时间外,你还可以每周在教室里放一张预约表,向学生发出邀请:“时间20分钟左右,我们相互认识一下。”或在办公室、咖啡吧,或在食堂边吃边聊。当学生前来时,可以先聊些生活话题,然后再谈学习之类比较严肃的话题。这样可以加深你们之间的感情,学生会更信任你,上课时更愿意发言,也会更频繁地拜访你。

如果你有时间,还可以接受学生的邀请,参加他们的活动。

总之,当你走出办公室,卷入课外非正式的师生关系中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挑战。有些学生可能会因为想得高分而跟你拉关系,有些可能想与你交朋友,有些可能向你咨询个人问题。但不管怎样,都是一次很好的教育机会。它完全不受课程、专业的限制,真正是寄教学于生活。只要你做到言传身教,为人正派、公平、和蔼可亲,不是一味迎合或取悦学生,而是引导学生有自己独立的思考,就会赢得学生的尊重,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


第三章 教学管理事务篇

一、高校教学及其管理要素

 高等学校教学及其管理包括:教学支持、教学运行、教学规范三个系统,每个系统包含的要素如下图所示:

二、教学运行系统

(1)教学计划

教学计划是教学工作(或者教学活动)开展以前预先拟定的具体内容和步骤。主要包括专业培养目标和要求、课程(课堂教学、实验教学、教学实习、毕业论文或设计)及其学期分布、各课程的学分学时分配等。教学计划是各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教学活动开展的依据,是任课教师遴选的标尺,也是实施教学控制的基准。

(2)教学运行

教学运行是根据教学计划所实施的教学及其管理过程。教学运行涉及排课、选课、上课、考核,教学异动(变更)及其处理等各个环节。教学运行以其严谨性为特征,即教学管理人员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进行排课,学生按照排课安排进行选课,教师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上课和考核。这是维护教学秩序的重要保证。

(3)教学监控

教学监控是指为保证教学达到预期的目的,对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价、反馈、控制和调节的活动,以保证教学能够顺利、高质量地进行。教学监控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其主要的功能在于使教学活动趋近人才培养的目标,纠正教学偏差,最终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

(4)社会实践

狭义的社会实践是指学生利用实习期、假期或专门时间,深入实际,参与社会生活的一种活动。广义的社会实践则指学生将理论运用于实践的所有活动。社会实践有利于大学生加深对本专业和国情、社情、民情的了解,增强为人民服务的社会责任感,在实践中增长才干。

(5)校园文化

校园文化是以学生为主体,以课外文化活动为主要内容,以校园为主要空间,以校园精神为主要特征的一种群体文化。校园文化对学生素质的形成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深刻影响着师生的共同的信念和追求,从而达到教育师生、服务师生,并进一步成为推动全社会文化建设的目的。


三、教学运行管理

1.学校教学运行管理工作遵循原则:

严格——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教学运行

科学——教学安排应符合规律

规范——按规定进行调整

协调——各类教学活动的一致性

稳定——运行程序的相对稳定

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以法规为依据,以质量为目标,校院两级管理,全校协同,上下协调,严格规范,稳定运行。


2.教学运行管理工作框图如下:


四、教师相关教学事务

1.校历:校历是学校按学年分学期制定的教学周次、主要教学活动安排的时间表,如:注册报到、新学期教育、开学上课、考试、寒暑假、校运动会等,以及上课作息时间。我校校历每年暑假前公布于校园网。网址:校园网主页/教务在线/校历。

2.教学任务:根据教学运行管理计划,每学期中期将落实各专业课程及任课教师。学院通过基层教学组织,协调落实课程的任课教师,教务处统筹排课。教学任务落实后,教师不得随意更改。

3.排课:学校排课的原则依据是《上海海洋大学排课管理办法》,教师和管理人员都应遵守。

4.课表及学生名单:经排课和学生选课,形成确定课表后,教务处适时公布课程表(一般在学期第19周)。

全校课程表查看路径:校园网主页/教务在线/教务公告;

教师本人课表和选课学生名单,可通过教学管理系统(URP)系统查看。

路径:数字校园/教学平台/教务管理/教学信息/本学期课表

 其中,“本学期课表”由两部分组成——授课时间安排和授课列表。课表包括上课时间和地点,但上课周次需在课表下方的授课列表中查看。若要查看选本课程的学生名单,可点击“授课列表”中的课程名,即弹出该课堂选课学生名单;若点击名单右上方 “打印教学记录表 打印成绩登记表”,可生成、打印该课堂教学记录表和成绩登记表。

特别提醒:因开学初“补选”和“重修选课”,以及学期过程中个别学生学籍异动,选课学生名单可能会有调整,任课教师应及时核实本班名单,并以期末考试前名单为准。

5.教学大纲:

我校教学大纲编写格式可参考《上海海洋大学制(修)定课程教学大纲暂行规定》。

路径:校园网主页/教务在线/教务管理文件。

查看已公布的课程教学大纲,方法参见“教学管理系统(URP)”。

课程教学大纲修订(或新开课程教学大纲),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和程序办理。

6.教学日历:

(1)教学日历填报流程:

任课教师下载电子版“教学日历表”。

路径:校园网主页/教务在线/网上教务/表格下载/教师用表

任课教师填写表格各项内容。填表注意:同一门课程不同教学班(即不同课序号),应分别填报教学日历;同一教学班有两名以上教师授课的,需注明各位教师授课的章节。

教师将电子版 “教学日历表”上传至“URP教务管理”系统,以便学生查阅课程教学要求和进度。上传教学日历方法参见“教学管理系统(URP)”。

上传注意:同一课程号不同课序号但是同一教师授课,只需教师上传一份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同一课程号不同课序号但是不同教师授课,需各教师分别上传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

同时需教师将电子版 “教学日历表”交所在基层教学组织,由基层组织审看后交课程所属学院,学院检查汇总后交教务处备存。

(2)教学日历递交时间及要求:

在学期预备周内,教师应递交电子版“教学日历表”。教学日历是教学进程的重要依据,应认真按照教学日历内容与进度授课。无论何故,调、停、代课必须事前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执行。教学日历执行情况将作为教学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一。

7.教材选订:教师接到教学任务后,应为学生指定课程所用教材——选订教材。即在规定时间内(学生选课前1周),通过教材征订负责人在“教学管理系统(URP)”录入教材信息,以便学生选课时确定用书意愿。具体操作见“教学管理系统(URP)”。

学生预定教材为自愿原则,但教师可以提出课程对教材的需要程度,引导学生订购、或借用等,保证教学效果和学习目标实现。

8.讲台使用及电脑借用:

教师在当学期上课前,需持“校园一卡通——教师卡”到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二教2302)办理讲台授权开启,并现场接受使用培训。上课过程中如遇故障或问题,可根据讲台桌面提供的报修电话联系处理;下课时应关闭电脑和讲台。

如因本人电脑故障,当天课程需借用学校临时电脑时,教师可提前到物业公司指定地点办理借用手续,并下课后及时归还。


9.调、停(补)课

(1)教师因故不能按时上课必须办理请假和调课手续。但属下列情况的不予调课:

校内听课、听讲座、开会及处理一般公务;

非学校安排的校外兼课;

非本人生病或可以更改就诊时间的一般疾病;

非急需处理的私人事务;

其他可以不调课的事务。

(2)因全校性活动或有特殊原因须全校停课的,经分管校长批准,由教务处统一下发停课通知。各院(系、部)因实践教学需要必须调、停课的,由院(系、部)提出调、停课意见,经分管校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3)任课教师需要调课,必须事先填写《上海海洋大学大学调课审批表(下载地址:路径:校园网主页/教务在线/网上教务/表格下载/教师用表/),经教师所在院(部)分管院长(主任)签字同意,报教务处审核获准后方可调课。调课一周以内的由教务处审批,一周以上的由分管校长审批各院(部)教学秘书负责及时将调课安排通知到有关教师和学生。当发生紧急情况来不及办理手续时,教师应及时通知相关院(部)教学办公室和学生,并报教务处作好调课事宜的处理,事后应尽快补办手续。

(4)教师因病调课须医院开具证明,因事调课须附事假证明。

(5)教师因故不能上课时间超过两周的,原则上应由院(系、部)安排其他教师代课,并将情况报教务处。

(6)停课次数应与补课次数一致。凡未办理调、停课手续或调课未经批准而擅自调、停课,造成教学事故的,按照《上海海洋大学关于教学过失与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10. 教学过程中学生事务处理:

(1)第一节课时,任课教师应向学生介绍、公布本课程的教学安排、教学要求、考勤及答疑时间地点、考核方式、评分办法和成绩记载等。

(2)学生出勤考核工作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结果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应有请假条,病假应有医院(医生)证明,因公事假应有辅导员签字的请假单。对无故缺勤超过1/3学时,且多次教育无效的学生,教师有权取消其考核资格;取消考核资格前教师须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并书面报告教务处。

(3)教师对学生平时成绩,包括:作业、讨论、测验等应有记载。

(4)学生因重修课程与其他课程的上课时间有冲突,可在开课第一周内向重修课任课教师递交“免听申请表”。教师根据课程和学生情况同意(或不同意)其免听,并在学生“免听申请表”上签字,由学生交教务处处理。学生免听期间,教师应与学生保持联系,以便作业、答疑、辅导。学生须参加免听课程考核,考核成绩按实记载。但以下课程(环节)不得申请免听: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或含有实验、实习的课程);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5)学生因故申请课程缓考,需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

(6)授课结束前,任课教师务必向学生强调考风考纪问题,告诫学生诚实守信,不违纪、不作弊。

(7)任课教师应充分利用“网络教学综合平台”进行网络辅助教学。

11.教室借用:

教师如在课程表排定以外还有课堂讨论、测验(考试)的等教学活动,需要临时借用教室时,可自行在网上申请借用。具体操作步骤见“教学管理系统(URP)”。

提交教室借用申请后,需等待管理员的审批(一般24小时后有结果)。若在管理员审批前,需调整所借用教室,可将借用信息删除或重新借用。

12.试卷:

教师应按照学校考试管理有关规定组织试卷,规范命题。

考试课程应出A、B两套试卷,以备补考。主考教师应根据考试的安排,在期末大考前四周(或平时考试前二周)将试卷(随附参考答案)送到教务处(或学院)统一印制试卷,教师不得自行印制。考查课程因无补考,只需准备一套试卷,并由教师负责交校文印室印刷。

试卷交印和领取必须由教师本人完成,不得委托学生操作。

组卷后,任课教师不得给学生圈重点,划范围。任何人员都不能在考试前泄露与考题有关的内容。

13监考

(1)监考包括主考教师(或根据需要增配主监考教师)、副监考教师主考教师即为该门考试课程的任课教师负责试卷的命题,亦可担任本课程中一个考场的主监考。主考教师在试卷印制完毕后发现命题有误,必须在考试前将勘误表交给主监考教师,以便考试前告知考生;并负责考试中出现试卷疑问的解释处理等。

(2)、副监考教师负责指定考场考试的全过程,应严格按照学校《监考人员职责》监考。监考人员职责包括:至少提前15分钟到场;宣布考场纪律,按时发放和收回试卷;视情况对考生座位进行临时调换;发现学生违规时,及时收回试卷和违规证据,令考生退出考场,并在考场记录(学生签到表)中认真做好违纪作弊情节的记录,待考试结束后及时交给主考教师;考试结束后,要求考生停止答题,将试卷整理好放在座位上,将整理清点后的试卷和考场记录(学生签到表)交至主考教师。

14成绩评定和录入:

(1)考核成绩记载方式:理论课按百分制(四舍五入取整),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等“优秀、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素质技能类课程按照“通过、不通过”两级制记载

(2)任课教师根据平时成绩、期末卷面成绩加权取和确定课程总评成绩。

(3)教师在评阅试卷时一律按统一要求:使用红笔批改,并应做到判分清晰,统分无误,每题小分累计应与总分相吻合。严禁使用黑笔、蓝笔、铅笔批改试卷。为保证学生成绩评定的严肃性,严禁教师“送人情分”、“扣情绪分”;严禁学生“跑分”、“要分”。

(4)平时测试材料及平时成绩记录由课教师保存备查。平时成绩记录表下载方法见前述“课表及学生名单”。

(5)无故缺考或考试不按时交卷者,按旷考处理。

(6)课教师应在考试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学生总评成绩上网录入,并将成绩单下载,一式两份,签字后,一份随试卷装订,一份交学院教学秘书保存。除特殊情况外,逾期不交者,按教学事故处理。成绩网上录入路径见“教学管理系统(URP)”。

(7)已签字上交的成绩单不得擅自改动。经复查确有错误者,须到教务处网站下载《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成绩修改(重录)申请表》,写清原因经分管院长(系主任)审核签字后,附试卷复印件报教务处修改。

(8)阅卷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对试卷和学生考试成绩进行分析,对教学和命题及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不断提高试卷质量,并认真填写试卷分析表。

9试卷评阅完毕,教师应按规定标准对试卷整理装订,并交学院存档。试卷装订整理顺序为:试卷封面→考试成绩统计分析表→考场记录表→成绩登记表→期末A、B卷样卷和A、B卷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全部考试答卷(按成绩单顺序排序)

(10)补考及格成绩按60分记载,缓考成绩按原始成绩记载。


五、教学管理系统(URP)

我校教务管理采用“URP高校教务管理系统”(简称URP)。该系统涵盖了教务、教学过程中的所有环节,为学校实现学分制教学管理模式提供了有力保障。教师常用功能:

1.登陆系统:

URP教务管理系统提供的访问方式有两种:客户端访问方式、网页访问方式。教师可通过网页访问方式进入。

路径:数字校园(输入用户名和密码)/教学平台/URP教学管理系统

2.查看课表和选课学生名单:

路径:数字校园/教学平台/URP教务管理/教学信息/本学期课表

其中,上课周次可在课表下方的“授课列表”中查看;点击授课列表中的课程名,即可弹出该课堂选课学生名单;点击名单右上方,可生成、打印该课堂教学记录表和成绩登记表。

3. 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查询和提交:

路径:数字校园/教务管理/基本信息/我的设置/课程信息

(1)选择查询课程:

无论大纲还是日历,首先要选择课程。进入“课程信息”界面,点击“增加”,再点击“选择课程”进入“教师课程添加”界面,输入课程编号,点击“查询”,在所列课程行点按“选择”,点击“确定”即可。

(2)“教学大纲”查看、编辑、提交:

在“基本信息”的“课程信息”界面,点击“教学大纲”(注:

第一次点击会提示安装ActiveX控件(重庆软航科技有限公司NTKO在线文档控件))。点击“打开”图标,在本机上选中要上传的教学大纲,即可查看、编辑;点击“提交”即可上传。

(3)“教学日历”查看、编辑、提交:

在“基本信息”的“课程信息”界面,点击“授课进度”后,点击“打开”图标,在本机上选中要上传的教学日历,点击“提交”,单击“保存”。

4.查询考试:

路径:数字化校园/URP教务管理/综合查询/考试制卷表

在“列表”下选择输入欲查看的学期和考试课程名,点按“查询”即可查询本人考试安排,也可查询、打印考场学生名单。

5.成绩录入:

路径::数字校园/教学平台/URP教务管理/教学信息/成绩录入

成绩录入前,应先完成“成绩系数录入”,并了解“成绩录入注意事项”,这两项进入路径同“成绩录入”。

教师成绩录入流程:

(1)设置成绩组分系数:总成绩由课堂成绩、实践成绩、实验成绩三部分组成,每部分又分别由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组成。各组分系数由教师自行设置,系数非0的组分须录入成绩。总系数设置先选中“选择成绩系数相加必须等于1”;组分系数设置:百分成绩的课程,按教学日历中成绩各部分所占比例来设置系数;等级成绩的课程,课堂成绩系数设为1,课堂成绩中的期末成绩设置为1,其他的设置为0

(2) 登分界面操作:

先选择“百分成绩”或“等级成绩”,用“Tab”键可换格登分;

成绩不要混登。若选择“百分成绩”,须录入0-100间的分数,系统对“总成绩”四舍五入取整;若选择“等级成绩”,则登五级制成绩,若登录入“通过”或“不过”的两级制成绩,系统将自动转换为“良好”或“不及”;

成绩不要录入“缓考”或“免修”。确为缓考,成绩登0(或“不及”),并在未通过原因中选择“申请缓考”;

成绩录入过程中可反复点击“暂存”,以免数据遗失,录入完毕且检查无误后,点击“提交”。

成绩提交后,须将“总成绩分析”和“打印成绩单”打印存档。

6.补考成绩录入:

路径:数字校园/教学平台/URP教务管理/教学信息/补考成绩录入

教师登分无需设置成绩录入系数,只录入学生最终成绩即可。

7.学生成绩查询:

路径:数字校园/教学平台/URP教务管理/综合查询/学生管理

其中点按“学生成绩”,输入学号姓名等信息,可查看某学生各课程成绩;点按“课程成绩查询”,输入课程名称,即可查看该课程所有学生成绩;还可以点击“存为Excel(或“存为PDF”,或“打印”),保存或打印成绩单。  

8.教室借用:

路径:数字校园/教学平台/URP教务管理/教学资源/教室借用申请

进入教室借用界面,点击“教室使用状况查询”查询、了解教室的使用状况。点击“查询”,然后输入相应的查询条件,即可列出符合借用条件的教室信息。

点击“教室借用申请”界面右上角中的“增加”,进入教室借用界面。填写相应的借用条件,校区、教室类型、联系电话、借用用途、教室容量为必填项,再在下面的1~24选项中选择与星期、上课节次对应的周次信息,点击“保存”按钮,确定所借用的教室。

9. 教材选订:

路径:数字校园/教学平台/URP教务管/基本信息/教材申报

选订教材操作步骤:登录URP综合教务系统后,点击导航栏中的“基本信息”,在教材选择栏目下点击“教材申报”,就会列出你所需要申报教材的课程,教师根据相关栏目填报欲选用的教材信息。

在“综合查询”下选择“教材信息”,亦可查看、或直接选定已存在系统内的教材。

六、网络教学综合平台

学校“网络教学平台系统”(简称EOL)是开展网络教学、教学资源共享的综合平台,在师生教学互动上发挥了良好的作用。

路径:数字校园/教学平台/EOL网络教学

其中包含三个子平台网络辅助教学研究型教学精品课程建设与评审

网络辅助教学平台课程教学为核心,支持课程长期滚动建设以及教学资源的积累与共享,支持教与学过程跟踪统计,实现教学过程与评价展示相结合。为教师提供了强大的在线备课工具和网络施教环境,并提供了充分的师生互动功能,极大拓宽了课程教学空间。该子平台设有:“教师8858cc永利官网”、“课程教学”、“精品课程”和“课程展示”模块。教师的网络课程建设和教学主要在“课程教学”模块中进行。

研究型教学平台支持案例教学、课程设计等教学模式,支持情景创设、问题提出、自主学习、协作讨论、多元化评价等全部环节,突出师生互动与协作,旨在培养学生高层次的学习能力和沟通协作能力。

精品课程建设与评审平台根据国家对精品课程建设要求,通过提供课程建设模板和网站自动生成工具,不必借助技术人员,教师可在最短时间内以最为快捷方便的方式创建课程网站,可随时维护和更新课程网站内容,将教师从繁琐的课程网站建设中解脱出来。

七、学生实习

 教学实习(包括:专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实习等)是本科教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途径,对加强学生专业技能训练,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创新意识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1)实习开始前,指导教师必须向实习学生做一次总体实习动员指导,包括工作态度、实习纪律、实习技能与安全等方面的教育。

(2)指导教师应根据实习大纲要求和具体条件,制订实习计划,经院(系)领导核准后组织实施。

(3)处理好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定期向学校和实习单位领导汇报实习情况,争取实习单位的指导和帮助。

(4)实习指导老师全权负责外出实习人员的活动安排,处理在外的一切事宜。遇重大紧急情况应立即向学校或实习单位报告。

(5)实习指导教师必须根据实习的安排与内容认真填写《本科教学实习指导教师工作报告》, 青年教师第一次参加实习指导工作须由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帮带与指导。

(6)指导教师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从事其它工作,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指导,如请假需报系主任批准,并指派其他教师顶岗,否则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实习考核成绩由思想考核成绩和业务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评定成绩工作由指导教师会同实习单位选派的实习指导教师一起负责。指导教师应按照实习大纲要求,根据学生的实习作业、实习总结报告、有关考核(考试)成绩以及纪律、表现等在《上海海洋大学学生实习记录手册》上综合评定实习成绩,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分。


八、毕业论文(设计)

为确保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指导学生论文(设计)数量应以保证质量为前提。

1.导师的基本要求

(1)导师(包括外籍导师)一般应由讲师及相当职称以上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担任

(2)导师应为人师表,严格要求学生,坚决杜绝抄袭和伪造数据、结果等现象;

(3)导师要重视对学生独立工作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着重启发引导,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2.导师的具体任务

(1)向院系提供选题,审定学生的选题,向学生下达《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

(2)根据学生现有水平和研究能力,帮助学生了解选题的研究现状,做好论文(设计)的开题工作;

(3)每周应对学生进行一次指导与答疑,检查学生的论文(设计)工作进度和质量;指导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写作规范正确撰写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4)填写《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与指导过程记录》,评定学生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成绩;

(5)参加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教学管理文件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9988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法, 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 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第十条 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学成才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 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二) 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 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 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实施 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硕士研究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 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 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四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五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六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办报告;

  (二) 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 章程;

  (四) 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 学校名称、校址;

  (二) 办学宗旨;

  (三) 办学规模;

  (四) 学科门类的设置;

  (五) 教育形式;

  (六) 内部管理体制;

  (七)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八) 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九) 章程修改程序;

  (十) 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它用。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 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 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 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和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厂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五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 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三) 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四) 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以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

  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 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解剖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五条 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五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六十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保证 国家兴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第六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作为举办者和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三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学校办学。

  第六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六十八条 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法所称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 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本法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 的科学研究机构,但是对高等学位专门适用的规定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991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310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针。

  第三十条 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教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七章 奖 励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二) 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三) 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 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所属院 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教育部 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  教人201111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四、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六、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20048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九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六条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七条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八条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十九条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

第一章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第六十七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20059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5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1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上海海洋大学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试行)

20101231日  沪海洋教201023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是学校其他一切工作的基础和前提。通过教学工作培养国家和社会所需要的合格人才、帮助学生树立良好的品德促进其全面发展,是学校的光荣使命和责任。建立一个良好的管理运行机制,对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有效的组织和协调,保证教学资源的最佳配置和充分利用,稳定和不断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是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基本职责。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各项政策的最高审议机构和学术指导机构,委员会的每一位成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和饱满的热情为广大师生服务,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必须以严谨的作风和科学的态度对待每一项工作,坚决执行学校的决定;必须具备先进的教育教学思想,认同学校的价值观念,热爱学校的教育事业并愿为之付出艰辛的努力;必须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管理能力,掌握现代管理手段,高效地完成学校部署的工作,使学校的教学资源得以充分利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为常设机构,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秘书长等人和秘书机构组成。

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

教学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秘书长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其他校领导、各学院院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由校长聘任,试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教学工作委员会秘书机构设在教务处。

第四条 为更好地开展工作,教学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工作内容,下设多个专门委员会,对相关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和指导,撰写咨询报告。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应是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各学院应成立相应的教学工作分委员会,并在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各学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本委员会的组织原则和工作程序,制定更为具体详细的职责,并报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秘书单位备案。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职责

1. 学校党委、校务会议、校长办公会等学校决策机构确定的教育教学思想、人才培养目标以及相关指示精神,制定一定时期内学校的教学工作任务和目标,统一组织、协调全校的人力、财力、物力资源,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学校的整体教学水平,使教学工作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及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奠定坚实的基础。

2. 定学校的教育教学指导思想。制订学校教学工作改革、建设、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年度教学工作计划和教学工作要点。

3. 并通过专业建设(主要指专业设置和结构调整、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等)、人才培养、教学质量等事关全校教学工作的规划、规定、方案、措施等。

4. 审议学校发展规划中所确定的教学规模、师资状况、教学设置、教学经费等重大项目的落实情况。

5. 审议全校性的有关教学工作的奖励和处罚方案。

第七条 委员职责

1. 主任委员

主任委员为学校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为:根据校党委和校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和意见,决定教学工作委员会有关学校教学工作重点和重大改革事项议题,签署全校教学经费预算、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质量报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签署非常规重大教学工作项目责任书,签署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计划;确定副主任委员的工作分工,审定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审批下属委员会工作范围以及下属委员会负责人名单,召开和主持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

2. 副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会主要职责为:当好主任委员的助手,协调各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其制订工作计划并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签署学校、院系两级教学工作计划;定期向委员会和主任委员汇报所管辖范围内的工作进展情况和提交年度教学质量报告。

3. 委员

参加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教学工作委员会有关教学工作的各项议题的讨论,参与审议各职能部门和教学部门的教学工作计划,对教学工作委员会的需表决的议题进行表决。

4. 秘书长

负责秘书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会务组织工作;起草或委托有关部门起草教学工作委员会的重要文件,草拟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协助副主任委员协调各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工作;统计、分析有关教学工作的基础数据,为副主任委员的学期、学年教学工作报告提供事实依据,为副主任委员草拟年度教学工作报告。

5. 秘书机构

负责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会务服务工作、各项文档整理、制作、保存工作,完成会议纪要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议事程序

1. 委员人数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为全体委员会议。

2. 主任委员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决定会议讨论议题,批准会议日常安排,研讨与教学有关的重大事项。

3. 委员在会议进行中提出的议题必须得到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委员赞同并经主任委员统一方可列入议事日程。未经主任委员同意,任何人不得临时改变会议日程或提出议事议题。

4. 副主任委员有权就有关教学工作或教学项目召集部分委员会议或下属委员会全体会议并决定会议议题和会议日程安排。

5. 委员有权提议召集全体或部分委员会议,但必须由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委员联署并经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统一后,临时召集全体委员会议或部分委员会议。

第九条 审批程序

1. 对事关全校教学工作的政策、规划、重大项目、重要决定,必须由全体委员审议通过。

2. 会议表决方式为公开声明,不得进行匿名投票。

3. 所有决议必须获得参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赞成票方可通过,否则不能形成决议。

4. 无论赞同人数是否达到三分之二,主任委员可行驶强制执行权或否决权。在同一次会议上,上述权利只能使用一次。

5. 教学工作委员会通过的决定和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复议程序

教师和教学管理工作者有权对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对其有关教学工作的决议或决定提出反对意见,凡有十名以上(含十名)教师或教学管理工作者联名提出的意见,教学工作委员会必须举行有全体委员或部分委员参加的听证会,并对相关决议或决定进行复议,对其作出明确的答复。

第十一条 执行程序

教学工作委员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必须得到坚决贯彻落实,副主任委员负责通过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具体落实上述决议和决定。

相关教学工作任务或工作项目必须明确责任部门或责任人。

除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所指定的委员外,其他委员不得对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会议决议、决定所涉及的工作目标、质量标准、执行程序、完成时间等做出解释。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教学工作委员会设立一下工作制度:

1. 例会制度: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年要召开二次全体会议,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2. 临时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各专门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秘书单位等可以提请召开教学工作委员会议,具体的见议事程序。

3. 定点联系制度: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选定一个教学单位,深入了解教学工作情况,进行咨询指导工作,并及时反映相关问题、协调处理相关事务。

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可独立开展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应该在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会上汇报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保证教学工作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各项调研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学工作委员会秘书单位负责解释。




上海海洋大学教学工作基本规程(试行)

20101231日  沪海洋教201024号)


第一章 

第十六条 为深化内涵建设,加强教学基础建设,促进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第十七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高职)教学。研究生教育、成人教育亦可参照执行。

本规程所涉及的教师是指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并承担教学工作任务的人员。

第十八条 教师应具有正确的世界观和教育思想,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应恪守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以育人为天职,关心学生的全面发展,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受教育权。

第十九条 教学是教师的本职工作。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具备先进的教育思想,努力掌握现代教育内容、方法和技术,认真完成各项教学工作任务。

第二章 培养计划

第二十条 培养计划是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要求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是学校组织和管理教学过程的主要依据,是学校对教学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价的基础性文件,决定着学校教学内容的方向和总的结构。

学校根据政府教学管理部门的宏观指导意见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结合学校具体情况,遵循教育规律,研究制定编制指导性培养计划的原则和实施意见;各学院主持制定或修订培养计划,经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审议、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分管校领导审核后下发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培养计划一经批准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时,经基层教育教学组织讨论,由课程或专业负责人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变动申请,报学院和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课程开设

第二十二条 课程开设的依据是培养计划中。按照开设目的与内容,课程分为综合教育课程、学科教育课程、专业教育课程(包括专业必修、专业方向选修、相关专业选修和实践实训课程)。按照修读方式,课程分为必修、选修和限定选修三类。必修课应为科学性、系统性、实践性基本成熟,达到培养目标必不可少的课程;选修课的开设要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精神的培养,有利于素质教育。

不论何种课程,至少16学时,否则列为讲座。修读人数不到10 人的课程,一般不设班开课。特殊情况经院长(不跨学院的课程)或学院和教务处(跨学院的课程)批准,可设班开课。

第二十三条 课程开课的基本条件为:

1. 在一个教学班开设的课程在一个学期内有一名主讲教师负责;

2. 有合适的教学大纲和可行的教学要求;

3. 有适用的教材(含实验、实习指导)与学生学习参考资料;

4. 已作好实验与其他实践环节方面的准备;

5. 有专人辅导、改作业,并有作业、考核方面的适当安排。

各基层教育教学组织和主管院长应对各门课程从以上方面逐一审核,确已具备条件方可开课。

第二十四条 各门课程都应按照培养计划要求制定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包括:课程目标、教材、参考书目、阅读材料、教学内容、教学进度、课后答疑、课程作业、考核方式等。教学大纲由课程负责人或主讲教师制订,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学科大类基础课程教学大纲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审批。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基本要求不得轻易变动。如需改动,须经院长批准。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均需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开展教学内容和体系改革,在符合培养目标要求前提下设置新课程。新课程是指反映专业所在学科的相关领域的新内容、新水平的课程,以及课程体系改革中重新组合的课程。新课程设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拟主讲的教师对课程涉及学科的相关领域要有较系统的研究,发表过较高水平的论文或著作,并积累相当数量的资料;或拟讲的教师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对原课程体系及重建的课程内容有深刻的理解与驾驭能力,并积累相当数量的资料;

2. 有可行的教学大纲及一定数量的学习参考资料;

3. 至少有1/3讲稿,其余部分有较详细的讲授提纲;

4. 具备基本的实验、实践和课外辅导条件。

开新课的教师应提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上述书面说明材料,经基层教育教学组织评议、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报教务处复核后方可开设。

第二十六条 建立课程淘汰机制。凡连续3学期因选课人数不足而关闭的课程则列为淘汰对象,并从教学计划中删除。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组织各基层教育教学组织研究相关专业的课程体系结构和内容,按内在联系构建课程群,明确课程建设负责人、制定并实施课程建设计划。继续抓好各级精品课程和重点课程,发挥其示范作用。

第二十八条 教务处编制分学期或分学年的教学进程计划,各学院(部)组织各基层教育教学组织落实相关教学任务、编制教学日历。

学期中途变更主讲教师,各学院(部)均应及时上报教务处。

第四章 任课教师

第二十九条  担任课程主讲教师的基本条件是:

1.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2. 熟悉拟主讲课程的大纲、内容、要求,掌握相关教学手段,了解学生所在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

3. 对第一次主讲的课程,有至少2/3课程内容的讲稿,其余部分有较详细的讲授提纲。

主讲教师对所主讲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及质量全面负责。

第三十条 新任主讲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参加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相应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和高校教师资格证书,通过学校组织的合格考试,方能取得任课资格;

2. 对所开设课程的辅导答疑、作业批改、实验实习、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在导师指导下有一轮以上的教学实践经历;

3. 全面掌握所开设课程的基本内容,并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准备了规范的教学文件;

4. 通过学院基层教学组织组织的试讲,经专家和同行教师评议,确认能够胜任所安排的教学任务。

新任主讲教师在结束第一轮主讲任务后,由基层教育教学组织对其开课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写出评价报告一式三份报教务处审查后,分别存于基层教学组织、学院和教务处。

第三十一条 辅导教师是主讲教师完成教学任务的全面助手。辅导教师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协助主讲教师或独立承担课程中的实验课、实习课、见习课、习题课等;进行课外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并向主讲教师反馈作业情况;注意收集学生学习中的要求、意见和出现的倾向性问题,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对学生进行课外学习指导;记载学生平时学习成绩;完成主讲教师要求的其他教学工作。主讲教师应在教学上热情指导和帮助辅导教师,有计划的适当参与辅导教师承担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兼任辅导工作,须按个人申请—导师推荐—院长批准—研究生部备案的程序办理。需安排上实习课、讨论课、习题课、实验课者,应征得主讲教师同意,通过所在基层教学组织的试讲,以确保教学质量不受影响。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必修课特别是基础课的教学质量,教授、副教授应积极承担必修课的教学工作。原则上,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有一学期主讲一门本、专科生课程。

第三十四条 凡属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担任主讲教师:

1. 不符合第十四、十五条规定者;

2. 教学效果差者;

3. 对实验、实践环节较多的课程,缺乏对实验、实践环节的指导能力或技能者;

4. 违反教学纪律,无切实改进者;

5. 受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

第五章 教材选用

第三十五条  按照教学计划开设的各门课程均应选用教材。教材选用应优先选用国家推荐的精品教材、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教育部和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规划教材,并注意选用新近出版的新教材。

纳入学校或学院课程或教材建设规划的自编讲义,可用作教材。第一次开设的、国内无适当教材的新课程,至少应在开课时把1/2讲义或详细讲授提纲发给学生。其他自编讲义或由本部门推销、教师自费出版、或教师协作编写分摊包销的书籍,原则上不得作为本校用教材。

第三十六条 教材选用实行评价制度,根据开设课程教学大纲及教学基本要求进行评价。评价为不合格的教材不得使用。

第三十七条 教材由课程负责人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以及《上海海洋大学教材管理办法》选定,报主管院长审核和教务处备案。

教材订购、供应及发放均由学院与校教材供应部门协商,由校教材供应部门统一负责。

教材一经选定,任课教师不得随意更改。任课教师应选定与教材匹配的参考书,并相应配备指导学生学习的思考题和加强训练的练习题等。

第六章 课程教学

第三十八条 备课

1. 任课教师要研究人才培养计划,明确本课程在人才培养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与其他课程的关系,处理好本课程与先行课、后续课之间的衔接。

2. 熟悉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要求,明确本课程的体系、范围和基本内容。

3. 在开课前应认真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和先行课程的教学情况,了解后续课程的要求,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按多数学生的知识水平、接受能力、教材的重点、难点及少而精的原则,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编制教学日历,合理分配课程讲授、实验、实习的学时,选定合适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同时注意因材施教,加强对优秀生和差生的个别辅导。

4. 认真钻研教材,准确理解和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教材的内在逻辑关系和结构体系、重点章节以及各章节的重点、难点,确保教学内容的系统性和先进性;合理组织设计每堂课的教学内容、师生互动、教学方法。

5. 开课前,任课教师应认真备课,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认真撰写教案或讲稿,并做好教学模型、挂图、教具、实验、教学课件等教学准备工作,使教学用具处于完备状态。讲稿应突出重点、难点,专业名词和术语要有外文表述,并根据本学科的发展和教学要求以及学生实际水平,不断更新。教案和讲稿是反映教师教学水平和备课情况的重要依据,应保留备查。

6. 教师应按时参加基层教学组织或者课程组组织的集体备课,统一教学的基本要求和进度。

第三十九条 课堂讲授

1. 每门课上课伊始,教师要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间的了解;扼要介绍本课程的教学计划、基本内容、教学目的、教学要求和考核方式,说明在本课程教学中考勤、作业、实验及考核(期中和期末)等在总评成绩中所占的比重;指定或推荐与课程相适应的中外文参考书目、资料或者辅助教学用书及习题材料等。

2. 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全面把握本课程的深度、广度和重点、难点,做到基本概念讲解清楚,基本理论阐述准确,基本技能条理分明,重点难点处理得当,内容充实,信息量大。在达到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注意引导学生正确汲取本学科新思想、新概念、新成果,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辨别是非的能力。

3. 加强师生交流。既要注意科学的严密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讲究讲课艺术,注重启发式教学与学生的参与,培养学生科学思维的方法和能力。克服满堂灌的现象,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平铺直叙。

4. 讲究教学方法。除了讲授、讲读、演示、实验、实习、见习、练习、阅读、讨论、欣赏、复习、参观等传统方法外,还应充分利用电化教学,计算机辅助教学,以及挂图、模具、教具等直观化、现代化教学工具与方法。用渊博的知识、深厚的学术素养和独特的教学风格来吸引学生,阐述问题思路清晰,简练准确,深入浅出,启迪学生思考、联想和创新。

5. 重视期中教学检查教学信息反馈和学生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认真听取学生关于课程教学的意见,对学生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加以研究,设法改进。期中考核和教学检查后,要全面分析学生掌握本课程的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安排时间对期中考核进行讲评。

6. 注重师德师貌。遵守教学纪律。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不接听手机。不得随意通知学生停课、调课或请他人代课;因故确需停课、调课或代课者,需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课程所在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因停课所缺的课时,教师应安排补课。

教师上课要衣冠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用普通话授课,用规范字演板。课堂语言应力求做到清晰流畅,准确生动;板书工整,层次清楚,设计合理,板图正确;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现代教育技术。

7. 维护课堂记律。检查学生到课情况,注意维持课堂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应及时妥善处理,并于课后向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反映。

第四十条 习题课和课堂讨论

1. 习题课和课堂讨论应根据课程教学的要求列入教学日历并严格执行,避免用课堂讲授取而代之。对于单独设置的习题课和讨论课,应依据教学大纲编写或者选用与教材相适应的习题集等教学资料;习题课和课堂讨论的内容应当配合课程讲授要求,难易适度,科学合理,重视培养学生正确的思维方法和运用理论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 课堂讨论应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进行,教师应发挥主导作用,拟好讨论题目,指定阅读书目,要求学生写好发言提纲,启发、引导学生围绕论题中心开展讨论;注意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允许学生发表不同意见,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要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教师要做好课堂讨论的小结。

第四十一条 课外辅导

1. 课外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延伸。在规定的辅导时间,教师必须到岗,从事答疑、个别辅导或集体辅导工作。

2. 辅导教师要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认真准备,按时做好辅导答疑。没有安排辅导教师的课程,辅导答疑工作由主讲教师担任。

3. 辅导答疑要本着因材施教的原则,着重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改进学习方法,启发学生思维,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对基础差的学生要热情鼓励,耐心辅导;要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培养学生自主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

4. 在辅导答疑时要有计划地安排质疑,对于期末需要集中考核的课程,任课教师可以在考前安排1~2天的时间进行集中答疑。

第四十二条 批改作业

1. 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教学日历、课程特点布置适量的作业,明确提出作业的内容、次数以及上交作业的时间。作业既要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又要注意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能力。

2. 学生作业原则上应全批全改,对合班上课、作业量大的课程,经基层教学组织同意,报学院备案后,可适当减少批改量,但不能少于二分之一。有辅导教师的课程,主讲教师也应至少批改一个班三分之一以上的作业。

3. 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及时,要有简明扼要的批语,要注明批改时间。对不能按时完成作业或者缺交、抄袭作业的学生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不能放任自流;对潦草、马虎、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责令其重做。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应做好文字记载,作为课程平时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三条 同一门课程由数人开设时,应成立课程教学小组,进行课程教学研究活动,如集体备课、研究教学大纲和教学方法、分析教学情况、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统一考试标准、集体批改试卷等。

第七章 实践性教学

第四十四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教学环节,是学校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包括:课程实验、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社会调查、军训、公益劳动等。

第四十五条 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都要制定教学大纲和计划,严格考核。实践教学必要时可以单独设课或组成实验课群,也可在相关课程内统一安排。毕业设计(论文)要符合教学要求并进可能结合实际任务进行,要保证足够的时间。根据培养计划的要求,应尽可能建立保证完成各类实习和社会实践任务的相对稳定的校内外实践基地。

第四十六条 学校和各学院要按照人才培养的要求构建实验教学内容体系,加强实验教学的顶层设计工作,从编制专业培养计划、制订实验课程大纲或课程实验大纲、实验教材选编、实验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实验教学准备、实验授课、实验报告、实验考核、实验成绩评定与记载等环节入手,切实做好实验教学工作。

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加强实验项目的更新与改造,不断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比例,增加选修实验内容,优化实验教学内容与体系;加强计算机、多媒体技术等现代教育技术在实验教学中的应用;不断推进实验教学开放运行,积极创造学生自主性学习环境;确立实验教学在课程教学中的地位,根据课程特点,明确实验成绩在课程总评成绩中的比重。

第四十七条 实验课

实验课是理论联系实际,使学生巩固和验证所学理论知识,进行科学实验方法训练的一个重要环节。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制定各类实验课、技能课的工作规程或操作规程。

1. 教师在进行实验课、技能课教学之前,要研究实验内容,确定实验方案,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减少或者更改实验项目和实验内容;

2. 检查操作规程、设备性能、材料质量及安全措施,并进行试做,保证实验课顺利进行;

3. 学生实验前,教师应简明扼要、有针对性地讲清实验的目的、内容、要求、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等。

4. 切实加强实验过程中对学生的指导,随时纠正学生不规范的操作,解答出现的疑难问题,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和观察、测量、记载、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应加强巡视检查,保证安全。

5. 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审核实验数据。

6. 根据学生掌握的基本实验技能、实验过程的综合表现和实验报告的完成质量以及课堂出勤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实验课的成绩,并按实验教学大纲规定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单独开课的实验课应单独组织考核并评定成绩。

第四十八条 课程设计

课程设计是培养学生运用专业技术知识以及其他有关课程的理论知识与技能,初步训练学生获得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教学实践环节。通过课程设计,面对实际问题,进一步培养学生融会贯通所学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设计、运算、制图和使用技术资料的能力,并应注意培养学生正确的设计观点、设计思想和熟练的设计方法与技巧。

1. 课程设计内容和要求应保证达到教学大纲规定的要求。课程设计的组织、准备、指导,由学院(部)全面负责,组织教师认真研究讨论确定课程设计题目,并提供必要的设计资料和参考资料。

2. 在指导学生做设计过程中,教师既要严格要求、严格训练,又要注意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与创造性,使每个学生独立地完成课程设计任务。

3. 指导教师应严格掌握考核标准,根据学生提供的设计成果(设计图纸、设计说明书等),并通过必要的考核方式(如口试、答辩等),评定成绩。课程设计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记录成绩。

第四十九条 各类实习

实习是实践性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实习使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增强学生劳动观念、敬业精神和责任心,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努力,获得初步的升级技术和管理知识。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分专业调查、课程集中实习、课程专项训练、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等。

1. 实习教学大纲、实施计划与方案由学院根据专业培养计划的总体要求,组织有关教师研究拟定,并报教务处备案。实习计划应包括实习内容、方式、进度、指导教师、学生分组、实习场所等。

2. 实习指导教师应按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选择合适的实习场所,明确实习时间、实习地点、实习分组、注意事项等,作好周密安排。

3. 实习开始前,应召开实习动员会,宣布实习计划和工作安排,进行组织纪律和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实习过程中,应认真指导学生完成规定的各项实习任务,到实习现场直接指导学生,解答和处理实习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每个学生通过实习应写出实习报告和实习总结。实习结束后,教师根据学生的实习报告和在实习中的实际表现,考核评定学生实习成绩,写出书面的实习工作总结,报送学院和教务处备案。

实习中发生或遇有重大问题,实习指导教师应及时向学院和学校汇报。

第五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

毕业设计(论文)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重要教学阶段,也是培养实践创新能力的重要一环。

各学院(部)要研究并遵循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规律,重点抓好选题、中期检查和答辩考核等三个环节。选题要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紧密联系实际,尽可能选择生产和科研工作中需要解决的现实生产技术问题和科研课题。

强化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管理和质量监控,规范管理过程;加强指导力量,安排好指导教师;要确保指导时间,做好指导记录;要强化中期检查,做好信息反馈和现实问题的处理;要加强论文答辩和成绩评定工作,重点考核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基本技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与水平;认真做好毕业设计(论文)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其他实践性教学

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创新与创业教育、读书活动、社会实践、校园文化活动等)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课程考核

第五十二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活动中不可缺少的环节,是检测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运用能力和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对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具有重要意义。

第五十三条 课程考核按课程性质和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主要适用于必修课;考查主要适用于选修课,可采用大作业、论文(设计)、随堂测验等方式进行。教师应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的具体要求确定本门课程的考核方式、方法和手段以及评分办法,鼓励采用多样化考核方式。各类课程应逐步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实现考教分离。

原则上综合教育必修课、学科教育必修课、专业教育必修课由教务处组织,选修课程的考核由课程所在学院组织。计算机网上考试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撑,课程所在学院负责协助。

考核应做到内容科学、方法恰当、管理严格,保证结果公平、公正。

第五十四条 命题工作实行基层教学组织或课程组负责制。由负责人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尽可能覆盖全学期的学习内容,着重考核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等反映学生业务素质的内容,重点考核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创新思维的能力和水平。考核的难度和题量要能准确地鉴别学生的学习质量,并与限定的考试时间相匹配。明确评分标准和课程各环节成绩在总评成绩中的比例,并使成绩正常分布。

独立设置实验课程应设实验考试环节,并单独记载成绩。实验成绩不及格,应于当学期或下学期初补做。课内实验要在评定平时实验成绩的基础上给出实验成绩,实验成绩要按规定比例计入课程总评成绩。

第五十五条 教师要按规定提供试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分,没有试卷的课程考核,也应制定考核标准,尽可能量化;多人授课的课程应尽可能做到流水阅卷,集体评分,努力减少个人因素对成绩评定的影响。

考核成绩评定一般按百分制记分,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专题讲座和少数学时较少的选修课等可按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具体记分方式由基层教育教学组织核定。

第五十六条 教师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课程考核,完成成绩登录和课程 的录入和课程考核分析工作。

第五十七条 成绩登录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若学生对本人的成绩确有重大疑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成绩申请,进入成绩复议流程;若教师发现评分有误,则填写《上海海洋大学教师原始成绩修改申请单》,经基层教育教学组织审核、主管院长审批后,由教务处统一维护。

第九章 教学档案

第五十八条 教学档案室学校从事教学活动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教学档案管理包括:教学文件管理、教务档案管理、教师业务档案管理、学生学习档案管理等。

教学档案是衡量教学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教学档案管理是高校教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十九条 各学院(部)要严格遵守《上海海洋大学本科教学档案管理办法》,明确责任人,认真按各类教学档案内容、保存部门和时限的要求,做好教学文档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六十条 教学质量学校的生命线,是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永恒主题。全校梳理“质量第一”的观念,各级部门党政一把手是学校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科学实施质量管理,开张全过程教学质量管理、教学质量检查、教学工作评价,建立通畅的信息反馈网络,营造并维护良好的与人环境。

第六十一条 全过程教学质量管理

建立、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招生质量管理、培养计划质量管理、教学过程质量管理、辅助教学过程质量管理、考试质量管理,建立全过程教学质量管理体系,把教学工作纳入有序的轨道,使教学工作正常、健康地运行;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和标准,引导教师和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实现自我完善。

第六十二条 教学质量检查

教学质量检查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起着监督和促进作用。教学质量检查包括全面教学检查、课程教学检查、教学信息分析,主要检查教师的教学工作、学生的学习情况以及教学的组织和管理,便于及时发现问题,防微杜渐,总结经验教训。

全面教学检查分为定期教学检查和不定期教学检查。定期检查主要包括期中教学检查、评教评学活动等,不定期检查主要包括学校、学院(部)或上级领导部门组织的各类教学检查和专项检查以及校院两级督导开展的经常性教学检查。

第六十三条 教学工作评价

教学工作评价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宏观调控手段,包括学院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评价、各项教学基本建设评价、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质量评价。

完善评价组织系统,建立、完善相关的评价指标体系和实施方案,逐步完善激励机制和约束淘汰机制。

第六十四条 完善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强化质量意识。

教学工作考核以履行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能力、态度、效果、工作量、教学改革、教学建设和遵守教学纪律等方面的情况为内容,把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和工作实绩。

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均需接受教学工作考核,作为工作聘任、职称晋升、酬金发放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 教研教改

第六十五条 高校的教学管理工作,无论是培养计划的管理、教学基本建设的管理、教学运行的管理、教学质量的管理,还是教学发展的管理,都离不开教学理论研究的指导,教学研究工作是搞笑教学管理部门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学研究工作包括:人才培养实施研究、教学基本建设研究、教学运行机制研究、教学质量评价研究以及教学发展研究。

第六十六条 教学研究要在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指导下,结合教育部与市教委的重点工作开展,要参与教学管理工作的实践,重点是全面素质教育的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和手段、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建设;注重教学第一线的信息收集与处理,及时了解和掌握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教学研究要结合具体的教学工作以及整个教学过程,同时也要结合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背景,提炼出适合校情、有利于学校教学水平整体提升的管理方式与方法,从而为学校教学工作的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第六十七条 基层教育教学组织要在学院的指导下组织教师有计划地开展教学法研究活动,定期召开教学法研讨和经验交流会。教学法研究包括教学思想、观点的探讨、课程内容与体系的改革,教材研究、教学法探讨、教学中疑难问题分析、学生学习状况分析等。要通过这些活动,更新教育教学思想,达到提高教师素质,改善教学效果的目的。同时,带动和指导青年教师更快的适应教学工作。

第六十八条 教师要自觉安排时间学习教育理论,钻研教材教法,积极开展教学内容与体系、教学方法及教学手段等方面的改革,开展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实践教学基地、师资队伍、学风等教学基本建设和以大学生实践创新能力培养为重点的素质教育实践。

第六十九条 教师要积极参加教学研究和实践活动,将科研成果应用于教学。以教学为主的教授、副教授在每个聘期内至少主持完成一项教学研究项目(含课程教材、教学团队、专业和实验示范教学中心等建设项目),作为主要作者在学校认可的公开出版物发表一篇教学研究论文。

第七十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每两年进行一次立项工作,对有研究价值且对提高教学质量会产生积极影响的研究课题,可申请立项,经学校组织评审同意并经主管校长批准,给予一定经费资助。

第十二章 

第七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规程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海海洋大学关于教学过失与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20101231日  沪海洋教201025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建设良好教风,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过失,是指在本专科(高职)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等),因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所引起的,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现象或事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在本专科(高职)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所发生的严重破坏教学秩序、严重影响教学质量的现象或事实。

第四条 本校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过失与教学事故的种类

第五条 以下现象或事实为教学过失。多种现象或事实并存、一种现象或事实多次出现、有故意成分的现象或事实视同于教学事故。

1. 擅自决定或变更教学活动的内容、人员、时间、地点等。

2. 不按时提交教学日历、讲稿或教案等教学文档。

3. 由于备课不认真致使教学出现多处明显失误。

4. 不按教学活动要求布置、批阅学生作业并提供答疑辅导。

5. 试卷内容、题量、难度等与教学基本要求明显不符。

6. 遗失学生试卷、成绩单。

7. 上课或监考接听手机,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8. 其他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影响教学正常秩序的过失。

第六条 以下现象或事实为教学事故。

1. 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党的方针与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或淫秽内容。

2. 无故拒绝接受教学任务或教学管理任务,在教学活动中无故不到岗。

3. 教学活动安排调度有误,导致较大范围缺课、漏考、停课、停考。

4. 泄露试卷、试题或在考试阅卷、成绩登录中弄虚作假。

5. 漏订或错订教材,擅自订购发行教材。

6. 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试秩序较混乱。

7. 对学生实行体罚、侮辱、谩骂、报复。

8. 其他严重影响教学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事故。


第三章 教学过失、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七条 教学过失、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及时向学院或直接向教务处报告。学院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写《上海海洋大学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认定表》,并提供有关材料,送交教务处。

第八条 学院(部门)应认真认定基本事实,确定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单位或集体代替。主管领导隐瞒本单位的教学过失、教学事故或检查人员发现事故后拖延不报,亦应列为责任人。

第九条 教学过失由教务处处长负责最终审定;教学事故由主管校长负责最终审定。


第四章 教学过失、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条 对教学过失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院、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对教学事故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查看或解除聘约。

第十二条 对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责任人的纪律处分由校人事工作小组(校奖励委员会)负责,会同教务处和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报学校党政联席会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纪律处分经决定或批准生效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学事故责任人,记入本人档案,并通报全校。

第十四条 对造成教学过失或教学事故者,取消当年各种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

第十五条 造成教学事故者由学院(或部门)扣发3~12个月50%的岗位津贴(含科教岗位津贴),并不得参加当年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十六条 在一年内造成两次或以上教学事故者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校研究生教育、成人教育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有关人员如对处理、处分有异议者,应从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校人事争议协调委员会递交书面协调申请书。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海海洋大学基层教育教学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2010年12月31日  沪海洋教〔2010〕27号)


基层教育教学组织是在学院领导下,直接组织教师开展教学工作、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实施教学改革和师资培养的基层单位。基层教育教学组织在人才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基本要求的制定和实施,教学研究与改革、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师梯队建设等各项教学基本建设方面和日常教学管理中承担着重要的基础工作,同时,基层教育教学组织是联接教学双方的纽带,在教学质量管理中有其独特的作用,是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的基层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基层教育教学组织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对教学全过程的质量监控,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一、 基层教育教学组织设置原则

1. 基层教育教学组织按学科专业性质相近和便于科学管理的原则设置。基层教育教学组织的设置或调整由学院提出,教务处、人事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2. 基层教育教学组织设主任一人,根据规模和工作需要(一般10人以上或包含两个专业)可设副主任一人,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和副主任应由高级职称的教师担任。

3. 每个基层教育教学组织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5人。条件不具备时,应由相近课程的教师合并成立基层教育教学组织。因教学工作需要,基层教育教学组织以下可按课程或年级设若干教研组,由有经验的教师主持,负责该门课程或年级的教学工作和教学研究工作。

二、 基层教育教学组织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 教学组织管理

1. 根据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的基本要求,按照学校以及学院教学管理的规定,协助主管院长落实教师教学任务;组织本基层教育教学组织教师讨论和编写教学大纲;选择适合本学院学生使用的教材,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详细的教学进度计划。

2. 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开展有经验老教师的教学观摩和优秀年轻教师的教学观摩活动,每学期至少组织2次。组织每位教师每学期进行互相听课次数不少于3次。

3. 及时处理日常教学过程和学生评教的反馈信息,及时改进和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教师做好网上评教工作。

4. 对开设的课程教学质量进行跟踪监控,加强任课教师和学生沟通和反馈,每学期开设课程学生座谈会次数不少于1次,及时做好会议记录和会议总结。

5. 加强日常教学检查工作的力度,并贯穿于学期教学的全过程。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常规教学检查和随机教学检查,检查指导教师备课、课程教学情况,检查工作要有记录和分析。要掌握特殊时段的教学情况,特别是在开学初、期中、结课考试前和重要节假期前后,监控好特殊时段的教学质量。

(二) 教学基本建设 

1. 在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专业调研。根据学校和学院的学科专业发展规划,负责制订本专业发展和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包括本专业发展方向、专业规模、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并根据不同阶段的需要,组织教师立项进行新专业建设、专业改革试点或重点专业建设。

本着学院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结合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开拓满足人才市场需求的新专业,并及时更新和调整现有的专业。

2. 制定课程建设规划,选派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课程建设负责人。在确保所开课程在预期内达到合格标准(学生评议、同行评议、专家评议)的基础上,积极配合本院,加大对优秀课程的投入与开发,按照优秀课程标准进行建设,形成课程教学组织的网络化、模块化、现代化。

3. 负责本专业(学科)教材、实习实训环节教材的选用,注意更新内容,提高质量。在选用优秀统编教材的同时,有条件的基层教育教学组织,要发扬优势,自编教材进行校际交流,并组织力量编写有关课程的辅助教材(参考资料)。

4. 根据具体情况,对教学条件建设提出建设方案,利用各种资源,积极开拓校内外实验实践基地建设工作。

(三) 科学研究

1. 教学研究是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教育教学组织应坚持开展教研活动,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探讨,对课堂讨论、实践教学、辅导答疑、考核等各教学环节的研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2. 努力探索教材改革,积极组织教材的主编与参编任务,不断地培养本基层教育教学组织教师的专业知识结构与体系。 

3. 积极参加校内外、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鼓励基层教育教学组织成员撰写较高水平的教学研究论文,在各类核心刊物上发表。

4. 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以学科专业发展、社会需求等情况为依据,确定科研方向,组织和引导本基层教育教学组织教师申请和承担各级科研课题、参与各类学术活动,争取其他科研项目与经费,提高学术水平,推进科研成果的转化。

(四) 师资管理与师资培养

1. 掌握基层教育教学组织人员的工作情况,配合学院制定和落实教师培养计划,包括学术方向、专业发展方向、培养任务、培养时间、培养标准和要求,定期检查落实提高教师业务水平所采取的措施落实情况。同时,检查基层教育教学组织人员的工作量,做好教学评估和鉴定工作。

2. 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教研活动,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重视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和指导。做好老、中、青教师的传、帮、带工作,组织新教师的试讲、试教工作。

三、 基层教育教学组织的工作制度

为保证基层教育教学组织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基层教育教学组织工作的质量,基层教育教学组织应制定必要的工作制度,并切实贯彻执行。

1. 工作计划、总结制度:

每学期初,根据学校和学院的工作计划,结合本基层教育教学组织实际情况,制订工作计划(包括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科研和业务进修等),并制定组织实施计划的方案。每学期结束时,应对基层教育教学组织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以书面形式总结基层教育教学组织活动开展情况。计划和总结交学院和教务处各一份。

2. 例会制度:

有计划地开展研讨活动,讨论、处理基层教育教学组织工作中的一些其它重大问题。原则上每两周至少进行一次教研活动,做到有计划、有重点、有记录,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如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占用。教研活动应有记录。

3. 集体备课制度:

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应开展集体备课或经常进行这方面的讨论研究,其它课程也应尽可能加强集体研究。

4. 物资管理制度:

做好基层教育教学组织所属设备、资料等的管理工作,具体责任落实到人。

5. 教学档案制度

负责本基层教育教学组织各类教学文件、教学资料的档案建设与管理,落实《上海海洋大学本科教学档案管理办法》。

四、 基层教育教学组织负责人

1. 基层教育教学组织负责人的聘任

基层教育教学组织主任是掌握教学政策、理解和执行的负责人,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① 热爱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具备较强的责任心、认真治学的态度、丰富的教学经验、无私的奉献精神。

② 对本学科有较深的学术造诣,掌握相关学科有较广泛的知识,能胜任教学、科研任务。

③ 勇于改革,工作认真负责,有一定组织能力,得到基层教育教学组织老师的信任和支持。

基层教育教学组织主任实行聘任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

基层教育教学组织负责人的民主推荐和选聘工作由学院负责,由学院发文聘任并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2. 基层教育教学组织负责人的工作职责

① 在学院的直接领导下,全面负责基层教育教学组织的工作。

② 负责组织本基层教育教学组织教师开展业务性教研活动,组织学术活动,活跃学术空气,进行学术交流。

③ 根据承担的各类工作,提出经费预算。

④ 开展基层教育教学组织人员的教学评估活动,掌握教学情况,及时反映对教学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改进措施,

各教学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基层教育教学组织主任工作细则。

3. 基层教育教学组织主任的权力

① 作为基层教育教学组织工作的直接管理和领导者,有权合理安排基层教育教学组织各项工作,基层教育教学组织所有工作人员应服从安排,不得以各种借口推脱。

② 对基层教育教学组织人员定编、定职、晋级聘任和调动有初审权。

③ 对本基层教育教学组织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和进修学习有推荐权。

④ 对积极完成教学、科研、实验教学任务并做出优异成绩的教师、实验人员的提升晋级有建议权。

⑤ 对基层教育教学组织人员出现教学事故或其他问题时,有处理的建议权。

⑥ 学校或学院赋予的其它权利。

4. 基层教育教学组织主任工作考核

① 对基层教育教学组织工作的考核主要由学院负责,以基层教育教学组织活动纪录为考核依据,主要考核基层教育教学组织主任履行职责及教师落实工作规范的情况。学校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将基层教育教学组织活动作为所在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基层教育教学组织负责人考核视为不合格:

本基层教育教学组织一学期出现重大教学事故2次,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处分;

因基层教育教学组织负责人工作不负责造成严重工作失误、产生不良影响;

本基层教育教学组织反应强烈的问题,不调查,不汇报,未作处理而产生不良影响;

③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基层教育教学组织主任,学校停止对其基层教育教学组织主任津贴发放,学院取消其下一聘期的任用资格。

5. 优秀基层教育教学组织负责人的评选和表彰工作统一纳入人事处。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海海洋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

(2010年12月27  沪海洋科〔2010〕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为鼓励学术队伍创新,促进学术繁荣,建立健全学术评价机制;为强化上海海洋大学教师的学术诚信意识,保持最高的学术道德操守;为有效区分正常的学术探索、学术争论和学术不端行为,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海洋大学所有教师,包括全体在编教学人员、研究人员、博士后、职员等;也适用于以上海海洋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教师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社会公德;在治学过程中,要坚守严谨和诚信原则,应当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 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尊重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时,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注明转引出处。

(二) 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三) 在进行学术评价时,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教师不得有下述学术道德不端行为:

(一) 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二) 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三) 伪造学术经历: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 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

(五) 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行为。

(六)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的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接受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校长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指定人员组成,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任命,组成人员应考虑学科分布;必要时成立独立的临时工作小组,负责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并向学术道德委员会提出认定报告。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校长办公室督查室。

第七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为院系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处理机构,必要时成立独立的临时工作小组。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认定

第八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可向被举报人所在院系的学术委员会或直接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一) 院系学术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查询报告和调查结论须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备案。

(二)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在15个工作日内,对于可能涉及学术不端的行为,正式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共同调查,也可以组成临时工作小组,会同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共同调查。

(三) 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四) 正式调查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6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五)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的不同意见。

(六)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意见,结果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

(七) 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并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第五章  处理与申诉

第九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个人可视其行为和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一) 处理方式报告: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暂缓学术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二) 行政处分决定须由校长办公会通过;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

第十条 被举报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对恶意诬告者,经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调查,参照第九条做出相应处理或向有关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2010年8月30日  校办编号〔2010〕278号)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学习权利,规范学籍管理行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9月1日颁布),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学生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校徽。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三条 对患有某种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短期治疗可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者,由学校批准,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医疗费用自理,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十个工作日不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行为,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申请入学,可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后,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对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注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新学期的学习资格。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须按学校规定缴费,凭缴费收据和学生证办理注册。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申请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学生未经注册,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病假要凭医院证明并经校门诊部认可)。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 学校本科教学实行学分制,基本学制为四年。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六年。从2005级起,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即一、二年级为第一阶段,三、四年级为第二阶段,其中未取得第一阶段必修课所需学分80%者不得进入第二阶段。在基本学制期满之前修满并取得规定学分,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毕业条件者,可以提前毕业。在基本学制期内未取得规定学分者予以结业。

第七条 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在拟毕业学期的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后,列入当学期毕业生计划。提前毕业学生需缴纳按正常毕业所需的相关费用。

第三章 选课与听课

第八条 学生根据《上海海洋大学教学一览》中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和选课指南自主选课。

第九条 学生应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听取指导教师的意见,合理安排学习课程和进度。新生入学,原则上第一学期的课程由学校统一预置,学生不作选课。第二至第四学期每学期选课最少不得低于16学分,最多不超过35学分。

学生如因错选、漏选课程需要更改原来的课程安排,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退课、补选手续。

第十条 学生应根据《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选课、退课、免听、免修课程实施细则》办理选课事宜。交清学费等相关费用且已注册的学生方能参加正常选课,未选课者不能参加听课和考核。

第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上课不迟到、不早退,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应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学生上课的出勤考核工作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结果作为评定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对缺勤超过三分之一学时或随机抽查三次不到者,教师有权取消其考核资格,成绩按零分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在前六个学期应修学分中尚缺10学分及以上者,不能直接进入毕业设计(论文)阶段。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注册取得学籍后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者,给予学分,其成绩及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由基层教学组织根据课程的具体情况决定,任课教师上课时应向学生明确。考核方式包括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论文及调研报告等形式。成绩评定根据学生平时学习态度、出勤、作业完成情况、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学习效果及课程期末考核等环节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考核成绩一旦评定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如确系教师评分不当或计分有误需改动成绩,应由评分教师出具书面材料说明情况,连同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交基层教学组织及主管院长审核,并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成绩修改手续。学生如对成绩有异议,可在开学注册时提出成绩复议申请。补考成绩不作复议。

第十六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核,擅自缺考者,成绩以零分记。因病、考试时间冲突等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考试者,应事先向任课教师提出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和课程所在学院分别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予以缓考。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缓考一次。

第十七条 缓考

(一) 校管课程的缓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开学初随补考进行,院管课程的缓考由学院具体组织,同步完成。

(二) 因各种原因未能如期参加缓考者,以后不再补办缓考手续。

第十八条 补考与重修

(一) 必修课程(包括综合教育必修课程、学科教育必修课程、专业教育必修课程以及其他模块中带*的限选课程)不及格且在30分以上者(含30分),可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补考不及格或无补考者均应重修,并按相关规定缴纳重修费。

(二) 补考课程考核合格,其成绩均按及格(60分)记载,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实记载。

第十九条 实践教学按各环节计算学分,凡考核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者,即获得该环节的学分;不及格者,随下一级学生或由学院在适当时间安排一次重做(补做),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二十条 体育课不及格者应重修。因身体原因(由医疗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体育教学部审核)不能参加剧烈运动的学生,由本人申请,体育教学部安排其上体育保健课。体育课成绩考核与登记按《上海海洋大学学生体育教学及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因课程设置或教学计划调整所变动的课程而致无法重修,经开课学院认定,报教务处审批后,学生可另修与原不及格课程内容相近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后给予原课程学分。申请手续在每学期选课时间段内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上海海洋大学学生考场规则》。凡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考核成绩的记载一般采用百分制(四舍五入取整)、五级制和两级制。课堂教学课程(理论课程)的考核采用百分制记载,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的考核以及其他课程的考核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素质与基础技能教育类别的课程考核采用“通过”、“不通过”两级记分制。跨校辅修、选修课程按《上海市东北片普通高校合作办学学生跨校学习管理暂行条例》记分。

第二十四条 用绩点来综合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

(一) 各类记分方式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与绩点关系

成绩

100-90

89-85

84-82

81-78

77-75

74-72

绩点

4.0

3.7

3.3

3.0

2.7

2.3

成绩

71-68

67-66

65-64

63-60

<60


绩点

2.0

1.7

1.5

1.0

0


五级记分制与绩点关系

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4.0

3.3

2.3

1.0

0

两级记分制与绩点关系

成绩

通过

不通过

绩点

3.3

0

(二) 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1)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2) 将学生在一学期(一学年或全学程)内修读的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总数为该生的平均学分绩点,即:

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课程学分

(3) 平均学分绩点有学期、学年和全学程平均学分绩点之分。学生的学期(或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或每学年)算一次,它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可以作为学生学业继续、奖学金评定以及申请重选专业、申请辅修专业等重要依据。计算全学程平均学分绩点时,重修课程的成绩按最高记载。

第五章 免听与免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重修课程与其他课程的上课时间有冲突,可根据《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选课、退课、免听、免修课程实施细则》申请免听,参加课程考核,考核成绩按实记载。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所选的某门课程通过自学已达到该课程的教学要求,可申请参加该门课程的免修考核,成绩达到合格者,给予学分。

学生下学期某门课程要求免修,可在学期末选课结束后,向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和课程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经批准后参加免修考核。免修考试时间通常安排在每学期初课程补考时进行。

第二十七条 以下课程(环节)不得申请免听和免修:

(一)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或含有实验、实习的课程);

(二) 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校内辅修按照《上海海洋大学关于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的规定》执行,跨校辅修按照《上海市东北片普通高校合作办学学生跨校学习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第七章 重选专业、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为给学生以更大的学习自主权和选择权,准许本科学生在第一学年申请重新选择专业。

第三十条 重选专业的必要条件:

(一) 至第二学期期末修满并获得原专业第一学年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及学分。

(二) 能认真遵守《学生守则》中的各项规定,品学兼优,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重选专业的名额与比例:

(一) 各专业公布拟接收的名额应不低于本专业同年级原招生数的10%;

(二) 各专业批准同意转出的学生数视具体情况设一定比例。

第三十二条 具体操作参照《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重选专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允许转专业:

(一)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由校门诊部签署意见,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上述两类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相关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一) 入学未满一学年或超过三学年及以上者;

(二) 已转过专业(含重选专业)者;

(三) 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不符合要求的,作为专业相关选修课成绩记载。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学(转到校外)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二) 凡因转学需要延长修读年限者,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三) 学生转学须具备以下证明材料:

(1) 转学申请、成绩单、“高等学校招生新生录取名册”(加盖学校公章的复印件);

(2) 以健康原因申请转学的,须出具医院病情证明书;

(3) 凡确有专长申请转学的,须出具有关的作品、获奖证书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4) 其他特殊原因转学的,须出具相应的证明。

未获准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应继续参加原学院、原专业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 因创办企业或其它特殊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者;

(三) 出国(境)留学者;

(四)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五) 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九条 因伤、病申请休学的学生,应由本人(家长或监护人)提出,并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校门诊部签署意见,学院同意,学生处会同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

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可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处会同教务处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因其他原因申请休学的学生在征得家长或监护人同意后,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合法的证明或证据材料,经学院同意,学生处会同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以一学期为期,累计不得超过四学期,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除外。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处理。

第四十一条 休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休学学生按规定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门诊部签署同意,方可复学。

(二) 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编入原专业适当年级。因特殊原因确需提前复学者,经学校同意后,按复学相关规定办理。

(三) 要求复学的学生,须向学校提供休学期间的表现证明,以供复核,到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休学期间的表现证明可由其导师签名确认或外事办、原所在学院签章确认。对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九章 学业警告、试读与退学

第四十三条 在第一至六学期中的任一个学期,所选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包括重修课程)经考核(包括补考)后未取得其中二分之一学分者,予以学业警告;学业警告累计两次者予以试读。

第四十四条 试读期为一年,学生须延长学习年限一年。试读期内,学生选课受限,原则上仅允许选修或重修截至试读前按教学计划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学院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学生情况,确定其试读期内修读计划。试读期满,对试读一年期内所选课程学分修获达70%及以上者,解除试读。具体操作参照《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学业警告、试读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试读学生试读期满,未达到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解除试读条件者;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四)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 本人征得家长或监护人同意后申请退学者;

第四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七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注销学籍,报上海市教委备案;

(二) 退学学生必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三) 经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家长或监护人办理退学手续;

(四)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核发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

第四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学业警告、试读和退学处理是学籍管理行为。

第十章 毕业与学位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上海海洋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各项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条 由本人申请,列入当年毕业生计划,经审核未能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者,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从入学之日起六年)内申请修读相关课程,达到毕业要求后,本人可申请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学校根据学位授予条例授予学士学位。所换证书的落款日期为换发证书的时间。逾期仍未及格者以后不得再申请重修,维持结业。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因学业成绩差而终止学业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无论何种原因,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0学年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国际合作办学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由校长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凡与本条例相抵触之条文均以本条例为准;凡本条例未尽事宜,均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海洋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0年8月30日  校办编号〔2010〕278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培养本科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 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 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 因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 受两次以上(含两次)处分;

(2) 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 对于曾经受过处分的学生,如其在处分以后综合表现良好,毕业前本人可书面提出授予学位申请,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意见,由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因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而予以结业者,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从入学之日起六年)内申请修读相关课程,或补做实验、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毕业要求后,本人可申请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学校按本细则第二、三条审查,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换发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落款日期,按换发时间填写。

第六条 对具有特殊专长、特殊贡献的学生或学生提出申诉、需进行复议等特殊情况者,其学位授予由主管教学的校长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

第七条 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程序:

1. 学位申请受理:拟毕业学生向学院提交《上海海洋大学应届学生毕业、学位审批表》;

2. 学位申请初审:各学院依据申请者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意见进行逐个审核;

3. 学位申请初评:各学院将初审结果按“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进行分类,并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

4. 学位申请审核:教务处对通过学院初评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

5. 学位申请审批:教务处将经审核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的学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对其中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对“不授予学士学位”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不授予学士学位的通知送达该学生本人。通知包括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6. 对“提交讨论”的按照本细则第五条执行;对学位“待定”者和结业换证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根据本细则第二、三、四条执行。

第八条 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或审核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均予以严肃处理,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消学位申请者学士学位的决定,收回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无论何种原因,学位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发,只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十条 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上海海洋大学排课管理办法

(暂 行)

一、排课基本原则

排课是教学管理中的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充分利用。排课有序、规范和均衡,使之符合教育教学特点及规律,关系到教学体系稳定、教学秩序良好以及教学管理有条不紊。明确排课基本原则,将有利于排课工作有章可循并顺利进行。

1.课表安排必须首先保证学生课表的合理性和均衡性。

1)所有计划课程均匀分布于周一至周五;

2)同一门课不安排在同一天上两次,且尽量保证隔天再上课。

2.教师一天上课安排最多不超过6小节。

3.教师对课程安排有特殊要求(需特殊教室、周次、课容量、限定选修对象等)的应在落实教学任务时提出,以便排课时酌情考虑,统筹安排。

4.涉及面广的综合教育和学科教育必修课,如大学英语,高等数学、思想政治课等优先安排。

5.较难理解或记忆的部分学科教育必修课及专业基础课,尽可能安排在上午。  

6.涉及实验室、机房的课程根据教室资源情况优先安排。

7.课程所含上机学时占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由教务处安排上机教学地点。课程所含上机学时占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下的,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进度与现教中心直接联系上机时间及地点。

8.为充分利用体育场地和设施,体育课安排在周一至周五各时间段,第一大节一般不排课。

9.综合教育选修课一般排在第4大节或晚上,单独开设的重修班课程一般排在周六或晚上,以保证与大多数学生必修课时间不冲突。

10.除因季节等特殊原因需要在学期中进行实习外,一般的实习和实践教学课程安排在学期初或学期末进行。

11.为保持课表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学生选课后的课表原则上不得变动。如必须变动,以不损害学生利益为原则,严格按程序办理。

12.根据课程类别划分确定校、院两级负责课程,并遵循校排课程优先排课原则。

二、 排课基数表

类别

课    程

排课基数(人)

综合教育、学科教育

思想政治课

≤100

大学英语

≤60

大学体育与健康

≤50

数 学  (高数、概率、线代)

≤100

大学物理

≤120

化 学

≤120

计算机 (计算机应用基础、程序设计语言)

≤100

机械制图                                    

≤70

专业教育

理、工、农类专业

≤100

文、经、管类专业

≤120

外语:口语、写作、精读、翻译

≤30

外语:视听、泛读

≤70

综合教育选修

全校任选

≤120

三、排课流程




教务处

                                                2011年3月


上海海洋大学教室使用管理办法

201099  沪海洋教〔201013号)


第一条 后勤管理处是全校公共教室资源的管理主体,现代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协同后勤管理处统一安排和调度全校所有公共教室资源。公共教室是指第一至第五教学楼内的所有教室、公共实验楼的实验室及多媒体教室、体育馆、田径场、体育附属用房中的教室等。

第二条 各学院楼内的教室、学生活动中心多功能厅、图文信息中心多功能厅等,原则上由学院或职能部门自主安排使用,教务处可以优先安排教学使用。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维护网上教室借用系统的教室信息,并于每学期末将下一学期本科生、研究生等教学所需的教室使用安排置入综合教务系统。

第四条 现代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教室的具体管理,包括借用教室审批、校园“一卡通”开启多媒体教室讲台授权及应急开启、教学楼内控制中心室管理、教室内网络畅通和病毒防治、教学实况直播、录播和转播、固定电脑软件安装、备用笔记本电脑借用等,指导和协调多媒体教室的弱电运维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等。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室资源状况及教学工作特点,教室使用的优先顺序为:

1. 本科生教学;

2. 研究生教学;

3. 教学计划内的辅修、讲座;

4. 学校认可的培训、会议等。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上课应严格按照课表指定的教室和时间进行,不得擅自变更。教师因故需要临时调课,要按有关规定办理调课手续并落实上课教室。

第七条 教室不得被用于歌舞、影视等娱乐活动。

第八条 公共教室借用系统仅对教师开放,学生若需借用教室,则由辅导员或指导老师上网申请,使用教室时须有老师到场。

第九条 有关单位被批准临时使用的教室,只限于规定的时间和用途,不得转借或挪作他用,不得从事商业活动。若实际使用内容与所登记的内容不符,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和拒绝借用。

第十条 申请借用教室的最迟时间为借用前的24小时,当天不得借用教室。未办理借用手续擅自使用教室并影响教室正常使用者,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已预订的教室如不再使用,申请人须及时办理注销,未在原使用计划前一天注销的,须向教室管理中心联系并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教务处临时安排的教学用教室(包括上课、考试等)若与其他借用教室发生冲突,应优先保证教学使用。

第十二条 教室使用人应服从教室管理人员的管理,爱护教室中的设施与设备,不准擅自搬迁或拆除。活动桌椅等教室内的所有设施设备使用完毕后应立即恢复原状,若有遗失或损坏,则由使用人按重置价赔偿。

第十三条 培训办班借用教室,由归口管理学院联系人通过网上下载表格以书面形式申请借用。程序如下:由学院申请、教学院长签字盖章→成教学院审批→现代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核准(按有关标准收取资源使用费)并安排教室→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公共教室一般不借给外单位使用,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借用,须经现代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后勤管理处、现代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教务处负责解释,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海洋大学教师授课须知

(2012-2013学年秋季学期)

一、任课教师授课前须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认真备课,熟悉上课教室及多媒体讲台使用。

二、开学预备周内须递交电子版“教学日历表”。填写、执行教学日历请注意以下几点:

1. 同一门课程的不同教学班(即不同课序号),应分别填报教学日历。

2. 同一教学班有两名(含)以上教师授课的,需注明任课教师授课的相应章节。

3. 教学日历是教学进程的重要依据,应认真按照教学日历内容与进度授课。

4.无论何故,调、停、代课必须事前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执行。

5. 教学日历执行情况将作为教学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一。

为使学生能够查阅课程教学要求和进度,任课教师须将电子版 “教学日历表”上传至“URP教务管理”系统”。在上传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同一课程号不同课序号同一教师授课,由负责教师上传一份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

同一课程号不同课序号不同教师授课,教师分别上传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

三、教师课表和选课名单的查询途径:

课表查询具体途径:

校园网/数字校园/教学平台/教务管理/本学期课表

选课名单查询途径:点击“授课列表”下的课程名,可浏览该课程选课名单,并可直接打印“教学记录表”和“成绩登记表”。特别提醒:因开学初“补选”和“重修选课”,以及学期过程中个别学生学籍异动,选课学生名单可能会有调整,请任课教师适时核实本班名单,并以期末考试前名单为准。

四、第一节课时,任课教师应向学生介绍、公布本课程的教学安排、教学要求、考勤及答疑时间地点、考核方式、评分办法和成绩记载等。学生出勤考核工作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结果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

五、授课结束前,任课教师务必向学生强调考风考纪问题,告诫学生诚实守信,不违纪、不作弊。

六、任课教师应充分利用“网络教学综合平台”进行网络辅助教学。

七、为确保教学正常进行,使用多媒体教学的教师应有预案,以备系统临时故障。


教务处

2012年6月




上海海洋大学考试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20101231日  沪海洋教〔201021号)


考试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学校对学生评价的重要依据,是检查教师教学效果、反映教学质量的主要方法。为了保证考试质量,增加考试信度,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管理,使考试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考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掌握所学课程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考核评定学生对所学知识、理论、技能的掌握程度以及应用能力;同时也是为了检查和总结教学的质量与效果。

第二条 考试分为课程考试和课程考查。考试的方式有笔试与口试,闭卷、开卷以及计算机或网络上机考等形式。具体方式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由教学部门确定。

第二章 组织工作

第三条 考试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会同学校有关职能处(室)以及学院统一组织实施,进行严格的考试管理。

1. 课程考查,由课程所在学院安排,并与学生所在学院共同负责和承担考试工作的检查、巡视;

2. 课程考试包括平时考试和期末大考。期末大考指校历规定考试周安排的考试,平时考试指期末大考前进行的课程结业考试。期末大考,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协调和安排,课程和学生所在学院共同承担和负责考务有关工作,对考试工作中的考风、考纪,由教务处、学生处以及有关职能处(室)和学院共同负责,进行检查和巡视;平时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协调和安排,课程和学生所在学院共同承担和负责考务的有关工作和考试期间的检查、巡视。

第四条 教务处根据学期教学执行计划和课表编排课程考试的考表。考表安排确定后,未经教务处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因故需调整,必须由学院至少提前一周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报告,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各学院应在考试前,采取适当的措施对师生进行动员,做到学生明确考场规则,监考和巡视人员明确各自职责。

第三章 命题与试卷要求

第六条 考试命题应符合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大纲要求,题量、覆盖面、难易程度要适当,应着重检查学生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技能的掌握程度以及综合运用能力。命题表述要简明、准确。

1. 命题工作由课程所在教学部门负责,指定有经验的教师进行命题。凡由多名教师同时承担相同课程(课程名、课程号、学分、学时相同)教学,必须实行统一命题,统一组卷。学校综合教育必修课程原则上应建立题库(试题库或试卷库),做到考教分离。同一门课程的试卷,原则上与前两年重复率应不得超过30%。

2. 笔试组卷工作应要求同时完成内容、难度及题量相当的两套试卷,并使用统一规格的出题纸(A4纸)打印。组卷后,试卷应由教学部门负责人检查,以检查题量和难易程度,并拟出参考答案。

3. 开卷考试须经课程所在教学部门负责人批准,题卷上应注明“开卷”字样。

4. 考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如有其它特殊要求的可单独说明,并在试卷上注明。

5. 凡有60%的学生在考试时间一半内交卷的,有关学院、教学部门应组织对该课程命题进行复查。

第七条 主考教师应根据考试的安排,在期末大考前四周或平时考试前二周将试卷(附参考答案)送到教务处,不得自行印制试卷。

第八条 组卷后,任课教师不得给学生圈重点,划范围。任何人员都不能在考试前泄露与考题有关的内容。

第四章 阅卷与评分原则

第九条 考试成绩评定一般按百分制计分,也可以按五级制计分(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或按二级制记分(通过、不通过)记分。采用何种计分制,根据各课程的性质,由教学部门决定。

(一) 课程的学期成绩评定,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可适当参考平时成绩,严禁随意加分或减分。

1. 平时成绩主要根据学生平时学习态度、出勤、听课、习题课、课外作业、课堂讨论、教学参观、平时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平时成绩一般占学期成绩的30%,一些含有实验、实践性环节很强的课程可适当增加平时成绩的比例。

2. 平时成绩占该课程考核成绩的比例,可根据课程性质由教学部门决定,应在课程教学开始阶段向学生宣布。

3. 对学生平时成绩的考核要严格要求。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平时成绩应以零分计:

(1) 平时测验有作弊(包括共同作弊)行为者;

(2) 抄袭别人作业,或者给别人抄袭若干次者;

(3) 不交作业次数超过三分之一者;

(4) 无故不做实验次数超过三分之一者。

4. 按时完成作业,认真进行实验,积极参加课堂讨论,全面完成各教学环节,且各项成绩均为优者,平时成绩为满分,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相应减分。平时成绩应在课程考试前两周确定,送交学院保存。是否向学生公布由学院或教学部门自行决定。

(二) 考查课程成绩评定系根据平时学生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条 在评分过程中要严格参照评分标准执行,做到公正、客观,使评分结果有较好的信度。擅自更改成绩者以教学事故论处。

第十一条 综合教育必修课和学科必修课以及学生选修范围较宽的课程考试,应尽可能实行统考,在统一命题的基础上,做到统一阅卷、统一评分。

第十二条 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必须在三天内(课程设计、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应在1周内)将学生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录入的成绩要确保准确。

第十三条 对任课教师评卷确定的学生成绩,教务处将组织有关专家随机对部分试卷进行抽查,特别是对60分左右的成绩进行复核,并将情况及时反馈到有关教学部门。

教师对学生答卷有严重疑问的,经教学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选派教师可对其进行复试,并将复试的情况及时报教务处,由教务处会同有关学院及教学部门根据复试情况进行处理。

学生的考卷及其它与评定成绩有关的材料均要求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二年。

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成绩送交学院后,任何人不能再更改学生成绩。学生不得直接查看试卷和评分情况。学生对成绩确有疑问,应向本院或教务处提出成绩复议申请,经批准后,按成绩复议程序进行核实。如确为成绩有误,由教务处负责更改成绩。

第五章 考场组织

第十五条 教务处是考场组织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考场安排的相关事务,处理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各学院应配合教务处选派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主考,处理有关考试事件。

第十六条 每个考场原则上至少配备两名监考人员,具体人员由教务处和学院协同安排。

第十七条 考场内一般按左右相隔一个座位或一人一桌安排座位,监考人员一定要做好排座和座位调整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确保考场设施完好和考场周围环境整洁、安静。

第六章 监考与巡考人员职责

第十九条 监考、巡考人员要忠于职守,履行监考、巡考任务,不得擅自缺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监考,学院必须事先做好安排,并报教务处。

第二十条 每个考场均应设主、副监考,主监考教师对监考过程中的工作全面负责,包括对考场秩序、考场中发生的有关情况和问题的处理及汇报;副监考全面协助主监考工作,共同负责做好各项监考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门课程考试的时间和地点排定以后,各学院负责落实监考人员,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监考表,并在考试前由各学院教学秘书负责通知有关监考人员和考试学生。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不得任意变更考试的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二条 巡考人员要按时巡视考场,督促监考人员履行监考职责,对监考人员提出的问题及时解决,并做好巡视记录。

第七章 考试资格认定

第二十三条 在课程结束时,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完成作业及出勤情况,认定是否能够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学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1. 随机抽查点名有三次缺席者;

2. 某门课程的作业未交次数达到二分之一者;

3. 课程中含有18学时数(含18学时)以上的实验(实习)教学,其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体育特招生因集训和比赛,在办理请假手续后,可免于本条款第1、2条,但必须参加所缺课程的辅导和补课。

第二十四条 未进行选课的课程,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擅自参加考试,其成绩不予认定和登记。

第二十五条 除课程结束考试外,其它考试的资格认定如下:

1. 符合重考、缓考、免修条件的学生,在办理了相应的手续后,方可参加开学初教务处统一组织的考试。在办理缓考手续时,各学院要严格控制,课程考试后补交的证明一律无效。

2. 符合免听条件的学生,在办理了相应的手续后,方可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

3. 高职学生,课程正常考试成绩不及格,可参加下一学期的课程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可参加毕业前最后一次补考。

4. 因结业需换发毕业证书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了相应的手续后,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第八章 试卷印刷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为了有计划地安排试卷的印刷工作,试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送印手续。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文印部门要做好样卷、考卷的接受登记和发放登记工作,要对试卷印刷的质量实行严格把关。文印部门要认真细致地做好印刷和发卷的准备工作,做到按时、按量、按质完成工作。考卷所需2张或2张以上的试卷、答题纸、草稿纸要求装订。

第二十八条 缮印的所有工作人员,应对试卷的保密和保管安全负有高度的责任,严格执行防盗、防火、防泄密等措施。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教务处或有关部门领导报告,不得贻误,否则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打印、装订好的试卷,份数必须准确,凡多余的试卷应当立即销毁。试卷应采用专用纸包装,并注明考试日期、课程、地点、份数以及监考教师等基本信息。

第九章 检查与评估

第三十条 考试期间,有关职能部门应抽调适量的干部协助教务处担任巡视工作,按规定的职责对全校考场进行巡视检查。

第三十一条 考试期间,教务处和各学院对考试中反映出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采取改进措施。

第三十二条 考试后,教务处将会同有关学院对试题质量、考试成绩、考场秩序作出评价和总结。

第十章 考试改革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为加大素质教育力度,提高本科教学质量,树立以培养学生 “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强能力、广适应”为目标的育人观,学校鼓励、支持考试内容和考试方式、方法的改革。

1. 所有考试改革课程应经学院学科专家组论证,学院汇总并签署意见后交教务处。考试改革课程申请应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并填写《课程考试改革申请表》。

2. 教务处将根据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有关学院。

3. 经审核批准的考试改革课程应按改革实施方案进行,所增加的教学工作量可根据课程的性质按教学计划学时数的5~15%计算。

4. 课程考试改革进行时,必须接受有关检查组、专家组的检查和评价。经连续三次达到改革考核目标,由课程所在学院申请,教务处批准,以后则不必再提交考试申请。

第十一章 

第三十四条 凡学校过去公布的考试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违背的,一律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主管校长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学生考场规则

1. 学生进入考场前应做好各项充分准备,带好本人学生证、考试证或身份证等证件,无证者不得参加考试。不准携带通讯物品(如无线寻呼机、手机等)进入考场,不准使用有存储或记忆功能的计算器(如文曲星、商务通、快译通等)。

2. 学生必须按时进入指定的考场,遵从监考人员安排和要求,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座位入座。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该课程考试作旷考处理。进入考场后,不准喧哗,保持考场安静;不得在课桌、墙壁等处涂写文字及其它符号。考试开考30分钟内,学生不得交卷。考试中途无特殊情况不得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3. 学生考试完毕交卷,必须将试卷和草稿纸交监考人员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和草稿纸携带出考场外。离开考场后,不得要求再进场考试或补充答卷;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试题情况;不得在考场附近高声谈论。

4. 考试用纸(包括草稿纸)一律由教务处提供,学生不得自备。

5. 考试期间,学生不准相互交谈,讨论解题和核对答案;闭卷考试不得翻阅书籍、笔记等资料;不得窥视他人试卷;不得互借计算器和互递纸条;不得夹带纸条、偷换试卷和草稿纸;不得将装订的试卷拆开。

6. 考试结束时,学生应坐在原座位,等待监考人员收试卷。在此期间,不得乘机制造混乱或舞弊,不得拒交试卷。

7. 闭卷考试前,学生应将与考试有关的全部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不允许放置在课桌附近或抽屉内。

8. 学生如遇试卷字迹不清、印刷有误等类似情况,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对题意作任何解释和提示。

9.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题。答卷时,除课程特别规定需用铅笔外,必须用蓝、黑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端正、清晰。

10. 考试期间,涉及考试发生的事件,学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处理。若对事件处理有异议,学生可在事件发生后三天内向教务处或有关学院提出书面申述。

11. 除监考、巡考人员和教务处指定的有关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12. 学生应严格遵守和执行考场规则,违者按照有关校纪校规处理。

附件2:             监考人员职责

1. 监考人员在期末停课考试中,必须按考试时间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清查桌椅,指定学生按规定座位就座或重新调整学生座位。日常课程考试可酌情提前进入考场。

2. 考试前,监考人员应宣读《学生考场规则》,检查学生学生证、考试证或身份证等证件,做好学生书籍、草稿纸、笔记等物品集中存放工作。

3. 监考人员应准时收、发试卷。

4. 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应作任何解释,但学生对试卷字迹不清、印刷有误而提出询问时,应予当众答复。

5. 学生迟到30分钟以上,监考人员应取消其该门课程的本次考试资格,按旷考处理。

6. 开考30分钟内,不允许学生交卷离开考场。

7. 监考人员对工作要认真负责,维护考场的正常秩序,不得在考场内吸烟、交谈或阅读书报,不得查询已经答完的试卷,不得擅离职守。

8. 考试结束时,监考人员应要求学生立即停笔交卷。对不按时交卷者,监考人员有权对其进行警告和教育,并报教务处。

9. 监考人员如发现学生有作弊企图,应对其作出口头警告。对有作弊行为的学生,应当场认定,收回其考卷,停止其该课程的考试,并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将作弊学生的姓名、班级以及作弊情况进行汇总,报教务处。对违反考场纪律但未构成作弊者,应对其进行教育,并将情况报教务处。任何监考人员不应隐瞒或擅自私下处理考试所发生得事件。

10. 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后要认真清点试卷,如实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并于考试结束后及时送交教务处。

11. 监考人员应严格履行监考职责,失职者将按教学事故处理。

附件3:上海海洋大学课程考试试卷管理暂行办法

为有效监控考试各环节,规范课程考试试卷运行管理,根据《上海海洋大学考试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命题管理

1. 提倡建立课程题库(试题库或试卷库),题库的建设和管理由课程所属部门负责。

2. 对已有题库的课程,由课程所属部门抽取两套试卷,一套作为期末考试试卷,另一套为重考试卷。对未建立题库的课程,由课程所属部门组织两套试卷的命题工作。期末大考的抽卷或命题须在开考之日前4周完成,平时考试须在开考之日前2周完成。试卷须附有参考答案。

3. 由几名教师同时承担相同课程(课程名、课程号、学分或学时相同)教学,其考核试卷应统一命题,统一出卷。

二、 试卷的送审和送印

1. 试卷须使用A4纸打印,出卷人须做到试卷的符号规范,仔细核对,避免涂改和错漏。

2. 试卷须附上由教务处统一印制的试卷封面,经学院教学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主考教师在开考前4周(期末大考)或2周(平时考试)送到教务处考试管理办公室。考试管理办公室审核试卷封面内容后,对试卷进行编号、登记,为其开具“领取试卷签收单”。

3. 试卷由教务处考试管理办公室负责交送印刷单位进行印刷,印刷室进行签收并登记。相关登记表由教务处提供。

三、 试卷的印刷和包装

1. 后勤服务中心受教务处委托,指定专人负责试卷的印刷和包装工作;教务处负责对试卷的印刷和分装进行抽查。

2. 试卷的印刷份数根据考场安排的考生人数增加2份,并按考场进行分装。

3. 试卷袋面须贴上试卷标签,标签由教务处提供。

4. 试卷袋内除装入规定份数的试卷外,还须装入考场情况记录表、监考教师职责、考生考场规则各1份,考生空白签名单若干张(90人以下的考场装1份,90~180人的考场装2份)。

5. 试卷最晚期末大考须在考试日之前5个工作日、平时考试在考试日前3个工作日完成印刷和包装。

四、 试卷的领取和分发

1. 教师最晚须在考试日之前1个工作日领取试卷,如由其它原因不能领取试卷的须由学院教学秘书负责领取。教师领取试卷时,印刷室应向教师收取 “领取试卷签收单”,并要求核对教师的相应身份证件。对已领取的试卷要求教师在“领取试卷登记表”上进行登记。

2. 领取试卷时,教师要对试卷袋中的试卷进行核查,以免错装、漏装,清点无误后封口。试卷领取后由主考教师负责保管,在开考前分发到监考教师手中。

五、 试卷的保密措施

1. 试卷在上述运行过程中所涉及的部门,须具备保管试卷的设施和试卷柜,加强防盗。

2. 试卷印刷期间,除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印刷现场。

3. 印刷室须及时将多余或作废的试卷和试卷样稿进行销毁,以防试卷泄密。

六、 试卷的后续管理

1. 考试结束后,主考教师负责清点回收试卷并组织任课教师批阅试卷。批阅后的试卷由课程所在部门负责保管至学生毕业后一年。

2. 学期结束后,教务处负责对试卷的样卷进行整理归档。

七、 适用范围

1.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考试课程,考查课程参照上述有关程序执行。

2. 考试课和考查课由学院在学期教学执行计划中明确,教务处进行审核。


上海海洋大学试卷印刷管理规定

20091215  沪海洋教〔200913号)


第一条 试卷印刷管理职责

试卷属机密材料,须在学校指定的地点统一印刷。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试卷印刷、印刷室建设与安全保卫、印刷人员聘用等工作,教务处负责对试卷印刷过程监管与业务指导。

第二条 试卷印刷室

(一) 试卷印刷室应具有防水、防火、防盗及防鼠等功能,须安装防盗门和防盗窗,配备铁柜。

(二) 试卷印刷室应具有与外界相对隔绝的工作间,工作间分内、外两室。内室用于试卷印刷及存放,外室用于试卷装订。外室要有柜台,用于试卷收发登记。

第三条 试卷印刷人员

试卷印刷人员应为学校指定的专门人员,应具备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业务水平好、保密观念强、懂计算机操作,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印刷人员有亲属在本校学习,应主动提出回避并暂时调离试卷印刷岗位。

第四条 试卷印刷程序

(一) 试卷印刷应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按学期使用专用登记册,教务处定期检查登记情况。

(二) 试卷送印时须要求送印人登记,送印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对不出示证件者,试卷印刷人员有权拒收试卷。

(三) 试卷登记内容应为试卷封面上项目,如试卷名称、试卷页数(A4纸)、草稿纸张数(8K),考试人数及实际印刷份数等。

(四) 试卷印刷完毕后,须按考表及试卷袋标签分包包装。包装试卷应使用坚固耐用的试卷专用袋,密封后贴上试卷袋标签。

(五) 试卷袋标签由试卷送印人提供,试卷袋标签上记载的项目包括课程名称、课程号、上课班级、考试日期、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等。

(六) 领取试卷须要求领卷人登记,领卷人凭本人身份证件才可以领卷。对不出示证件者,试卷印刷人员有权拒发试卷。

(七) 严禁教师派遣学生送印或领取试卷,印刷人员应拒绝学生送领试卷。如果发生此类情况,印刷人员应立即报告后勤服务中心,后勤服务中心通报教务处查处。

(八) 试卷印刷和包装完毕后立即存放到专用铁柜中,由专人负责保管。同时,立即销毁多余试卷和废卷。

第五条 质量要求

试卷印刷质量和相关服务质量按照后勤服务中心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条 保密责任

(一) 试卷印刷人员应高度重视试卷保密工作,须与学校签订试卷印刷保密承诺书。严禁试卷印刷人员泄漏试卷内容,严禁私自截留试卷。在试卷印刷和装订过程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区。

(二) 对在试卷印刷过程中发生试卷丢失、试题外泄、错印等行为,学校视其情节轻重按教学过失或教学事故处理,对违法行为者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解释和施行

本规定由校长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上海海洋大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试行)

(2012年5月11日  沪海洋教〔2012〕12号


做好教材选用和教材供应工作,是提高教学质量,稳定教学秩序,实现我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为了进一步对教材选用、征订工作规范管理、理顺关系、明确流程,健全科学的教材选用制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我校本科教材选用管理办法。

一、 组织管理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教材推荐和选用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教务处负责组织教材选订和协调工作。学院负责教材选订和审核的具体实施,即组织教师进行网上教材的征订,审核选用教材,指导和督促学生选订教材,以及教材使用的跟踪调查和信息反馈工作。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教材的采购与供应,即维护征订教材信息,统计核实教材需求,订购和发放教材。

二、 教材选用

1. 选用的教材应具有学科的先进性和教学的适用性,与该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相适应;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同专业培养目标相匹配。

2. 各学院、系部等教学单位要根据专业教学计划所开设的课程,从现有教材版本中选用全国统编教材、各级规划教材(包括校重点教材),特别是优先选用国家推荐的精品教材、省部级以上获奖的优秀教材。

3. 每门课程选用一种教材,并可根据课程内容对教材进行系统配置,如:配备必要的补充讲义、实验指导书;其它学习辅导书、资料等不得以教材名义选订。

4. 相同课程号(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原则上应选择同一版本教材;必须选用不同版本教材的课程(如双语课),须报教务处批准。

5. 经确认选用的教材,任课教师不得无故拒绝使用。

6. 任课教师选用自己主编(或参编)的非规划教材,或选用纳入学校(学院)教材建设规划的自编教材,须提交学院评审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使用。

7. 在保证教材质量的同时,应以减轻学生经济负担为原则,尽量选用价格较低的教材。

8. 业经选定的教材如需更换,必须符合上述教材选用规定,由任课教师提出教材更换建议,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三、 教材征订

1. 教务处根据下学期课程计划,组织学院在当学期选课前完成教材征订;后勤服务中心根据课程任务维护征订教材信息。

2. 学院、系部等教学单位根据教学任务,组织教材征订负责人完成教材选定和 网上信息申报。

3. 开课学院对教材选用申请进行审核,并将网上审核通过的教材征订信息汇总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4. 学生选课时根据本人所选课程,网上自愿预订教材;预订生效后不得无故退订。

5. 教务处在预订结束后向后勤服务中心下达教材采购通知。

6. 后勤服务中心核定教材征订信息及教材数量,联系订购。遇教材供应问题需更换原订教材时,由后勤服务中心与教材征订负责人联系,并将结果报开课学院和教务处备案。

四、 教材供应

1. 后勤服务中心根据网上征订结果,统一订购所用教材,并保证教师、学生全部征订用书。

2. 后勤服务中心在开学前根据教材订购结果和学生征订信息,完成教材发放准备、发布通知及教材购领等工作。

3. 教材发出后,若存在漏页、倒装、印刷等问题,后勤服务中心应予以退换。

4. 自编教材、影印教材的印刷,由后勤服务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 因特殊原因,教师未在网上申报教材时,须由教材征订负责人填写“零星教材征订单”,自编教材须填写“自编教材印刷登记表”,经开课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后勤服务中心根据用量组织采购或印刷。

6. 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补订教材的,须经开课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由后勤服务中心联系补订。

7. 旁听、进修、交流、复学、重选专业等学生需要购买教材的,凭教务处出具的选课证明到后勤服务中心补订或购买。

五、 教材结算

1. 后勤服务中心根据学生实际选定结果进行教材款的结算与收费,不得多收,如有折扣优惠则按优惠价格结算。

2. 自编教材按印刷成本收费,费用由开课学院承担。

六、 附则

1. 本办法自2012年5月起施行,教务处负责解释。

2. 研究生、成人教育、高职学生教材征订及管理另行规定。



上海海洋大学制(修)定课程教学大纲暂行规定

一、 教学大纲的编制格式

教学大纲结构一般包括三个部分:

1. 说明。(1)课程的性质、地位和任务;(2)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3)课程教学改革简介。

2. 正文。即教学大纲主体部分。包括:课程教学主要章节或要目,规定每个章节讲授内容基本论点(知识点)和教学时数等。

3. 附录。可列举部分主要教学参考书和资料及思考题。

教学大纲字体格式编写:(见附件: 本科课程教学大纲字体格式)。
  二、教学大纲编写要求

教学大纲要努力贯彻正确的指导思想,体现改革精神,符合培养目标,服从课程结构及教学安排的整体需要。应当体现:

1. 明确目的性。阐明本课程在课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规定本课程的基本教学任务和要求。

2. 学科前沿性。课程教学内容必须顺应科技和社会的发展趋势,重视吸收现代科学和社会发展的新成果。

3. 教学适用性。教学起点、教学要求应适合大学教学的实际。教学内容的选择和编排要符合教学规律,注意循序性和必要的系统性;重点要突出,难点要分散。

教务处

2007年10月24日





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

选课、退课、免听、免修课程实施细则

根据《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特对本科生选课、退课、免听、免修课程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 选课

(一) 选课原则

1. 学生每学期注册后选课行为方有效。

2. 学生必须参加选课,考核成绩才予以承认。

3. 根据课程的系统性和关联性,学生选课时应先修读先行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4. 原则上第一学期学生不作选课。

5. 第二至第四学期,每学期选课最少不得低于16学分,最多不超过35学分。

6. 同一学期中不得重复修读课程代码相同的课程。

7. 学生选课时如有必修类课程需要重修的,原则上应当优先选修此类重修课。如有多门需要重修的,可依据重要程度进行适当选择。

8. 学生如因错选、漏选需要更改原来的选课,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学院办理有关手续。

(二) 选课准备

1. 选课辅导与咨询:各学院负责组织专业负责人及教师,落实选课指导方案。第一学期内,对一年级新生针对培养计划、专业要求、课程关系、各必修课和选修课主要内容与要求等进行系统介绍,安排组织专场选课咨询和辅导等;对将升入二、三年级学生,在选课前组织针对性的选课咨询与辅导。

2. 掌握选课文件:学生选课前,应认真阅读《教学一览》中本专业培养方案,了解各课程的教学大纲和要求,包括有关教学管理文件,了解自己应选课程(包括实验、实践环节)以及所规定的各类模块课程几学分要求,先修课程要求等,根据当学期《选课指南》和本人实际情况,听取指导教师意见后自主选课。

3. 《选课指南》是当学期根据教学计划落实课表后供学生选择的课程安排。教务处将于当学期选课前三天,在网上教务公告上发布《选课指南》,并已在学生课表中预置了必修课程(含重修班等)。

4. 试读学生在试读期间选课,须填写选课登记表,指导教师签字确认后,由教务处后台选课。

5. 复学、专升本、重选专业、转专业学生,选课前需到所在学院进行学籍状态确认和学分认定。

6. 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同时,应将当学期已选课程确认或退选完毕。

(三) 选课实施

1. 选课分三个阶段:预选、正选、补选。具体时间以当学期选课通知为准。

1) 预选:一般安排在每学期16周前后。预选时学生可初步选定下学期本专业开设的必修课、选修课和为全校开设的综合教育选修课。预选时未选的选修课,正选时将不能抽签选中。

2) 正选:一般安排在每学期18周前后。学生可根据教务处公布的预选关课公告,调整选修课,并对预选阶段所选的选修课程进行抽签确认。正选前应完成教学评价,否则不能参加正选。

3) 补选:补选分两个阶段,且不可网上删除原正选阶段所选课程。

第一阶段在开学第1周,开放尚有名额余量的选修课(包括全校综合选修),主要满足漏选或关课所致的补选需要。此阶段不限选课对象,但以课堂容量为限,且不允许时间冲突选课;

第二阶段在第3周补考成绩确定之后,主要为补考后重修选课需要。选课对象由教务处后台控制,如毕业班学生、重修学生等,且仅开放各模块必修类课程,允许冲突选课,但所选冲突重修课,必须办理免听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原则上当期如有单独开设的重修班课程,应优先选择重修班。

2. 选课方式:

路径:登录校园网主页 ->数字校园 -> 教务管理 -> 选课管理 -> 选课方案

时间:公布的规定选课时段内

3. 选课信息反馈:

1) 预选后关课信息在正选前两天发布;

2) 正选后关课信息在正选结束两天后发布;

3) 学生在正选关课后查看到的课表,即为本人确定课表;

4) 选课期间有关信息将及时在教务在线公告栏中发布,学生应注意查看。

4. 选课操作:

1) 学生可凭数字校园平台密码在规定的时间阶段进行选课,具体可按选课培训的操作步骤选课;

2) 数字校园平台初始用户名为学号,密码为身份证后六位,请及时修改初始密码。

 3)选课操作及常见问题可借助教务在线公布的“选课帮助”自学,也可在指定时间和地点进行咨询。

4)学生必须完成网上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否则将不能进行正选。

5)对已不及格但尚有补考机会的课程,暂不选入重修课程,待补考结束后,根据考试结果再进行重修选课。

6)对确需重修且有单独开设的重修班,教务处将提前进行预置,学生可在选课阶段确认或退选。

(四) 选课组织及责任

1)教务处负责公布有关选课工作的具体安排,并组织实施。

2)选课由学生本人进行。因学生主观原因而未选、错选、漏选有关课程的,后果由本人自负。

3)预选和正选阶段,可以自行网上退、改选,但正选结束后,非学校原因,原则上所选课程不能退、改选。

4)因故未选上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学生可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院递交“一般事务申请表”,说明理由,学院审核后经教务处同意进行后台选课,逾期不予受理。


二、 退课

(一)教务处正式公布“课程表”后,无特殊情况不得退选或改选。如有以下情况者,可在开学1周或指定时间内向教务处提出退改课申请:

1. 休学、复学,入伍、退伍,重选专业、转专业,出国留学等学籍发生异动者;

2. 学校安排的实习、实践等活动与选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者;

3. 其他教务处认可的情况。

(二) 学生因入伍、休学和特殊原因等,欲对当学期所选课程(包括预置的必修课)退课,可向学院递交“学生一般事务申请表”,说明理由,经学院审核教务处同意后予以退课。

(三) 未办理退课手续的课程,在学生选课记录中予以保留,并按实记载成绩和按有关规定收费。

(四) 退课申请提交后原则上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学生可自行查询本人课表进行核对。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学院教务办公室或教务处。

三、 免听课程

(一) 学生因重修课程与其他课程的上课时间有冲突,须在开课第一周内向重修课任课教师递交“免听申请表”申请免听,前提是已通过选课系统选入该课程。

(二)任课教师签署同意意见后,由学生将“免听申请表”交教务处审批备案。学生可在申请表交教务处一个工作周后上网查看教务公告。对免听结论有异议的可向课程所在学院或教务处进行咨询。

(三)获准免听该重修课的学生,应了解课程、作业、测验等要求,得到教师的答疑与指导,通过自学达到该课程的教学要求。

(四)学生须参加免听课程考核,考核成绩按实记载。

(五)免听重修课按有关规定计收重修费。

(六)以下课程(环节)不得申请免听:

1.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或含有实验、实习的课程)

2.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四、 免修课程

(一)学生对所选的某门课程通过自学已达到该课程的教学要求,可申请参加该门课程的免修考核。

(二)学生须在当学期结束前两周,向教务处递交“课程免修申请表”,并附上可以证明自己达到课程教学要求的相关材料,办理免修手续,申请参加开学该课程免修考试。

(三)免修考试随开学补考进行。

(四)学生获准免修后,可通过开学第一周公布的补考安排了解并参加考试。

(五)考核成绩按实记载,成绩达到合格,予以学分。

(六)免修课程按有关规定计收学费。

(七)以下课程(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1.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或含有实验、实习的课程)

2.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五、本细则自2010学年起施行,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学业警告、试读实施细则

(试 行)

根据《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第九章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八条,对本科生学业警告、试读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业警告预警:每学期末成绩系统关闭后,各学院会同教务处统计当学期所选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包括重修课程)未取得其中二分之一学分者的学号、姓名、不及格课程等信息。学院有义务提醒学生做好复习和补考准备。

第二条 学籍处理:每学期补考成绩登录后,在第3周内,各学院会同教务处完成学籍处理。其中对前一学期所选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包括重修课程)经考核(包括补考)后未取得其中二分之一学分者,予以学业警告;对在第一至六学期中学业警告累计两次者予以试读。

第三条 学籍处理程序、方法及材料

1.基本程序:

1)学院核对学生补考后成绩,统计不及格率;

2)学院告知学生及家长相关学习情况;

3)学院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

4)教务处拟发学籍处理文,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复。

2.具体方法:

1)从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中导出本科学生上一学期的成绩清单,并告知学生,请学生在“XX学院学生XX学年第X学期学分修读情况表”的“学生获知签名”栏中签名确认;

2)学院把对学生的学籍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包括:学业警告、试读等建议,并先对其做“学业警告”处理,然后再予以“试读”处理。

3)试读期为一年,学生学籍跟随下一年级,毕业时间顺延一年(超过六年者除外)。教务处根据学院编班意见,会同学生处完成学籍信息变更。

3.学院交教务处的材料:

1)“XX学院学生XX学年第X学期学分修读情况表”——含学生签名的原件;

2)学院的处理意见——含教学院长的签名并须加盖学院印章。

第四条 试读后操作:

1.学院在第4周内书面通知学生试读处理意见。

2.学院组织专业教师及相关人员组成工作组,根据学生学习情况、课程性质等制定个性试读计划,明确选课指导教师。学生试读计划一式三份,学院、教务处、学生本人各一份。

3.根据个性试读计划,指导教师在第4周内,指导和帮助学生完成当学期补、改选课程清单,通过学院交教务处后台置课。试读第2学期,由教务处在选课正选阶段,根据学院选课清单为其后台置课。

4.试读期内不做学业警告处理。

5.试读期满后,由学院对其试读期内计划学分取得情况进行审核,达到70%及以上者,解除试读,否则予以退学。学院将意见随当学期学籍处理意见一并报教务处审批。

6.教务处对解除试读学生发文,恢复学生正常选课权限。学生本人解除试读当学期可到教务处办理后台选课事宜。

7.解除试读后再次出现的学业警告重新计算,不与试读前学业警告累加。

第五条 本细则自2010学年起施行,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海海洋大学本科学生毕业设计报告(论文)撰写规范

(2010年8月30日  校办编号〔2010〕278号)


为加强本科实践教学环节,保证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质量,规范毕业设计(论文)撰写,特制订《上海海洋大学本科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

一、 毕业设计(论文)资料的组成、填写与装订

毕业设计(论文)资料包括开题相关材料、毕业设计报告或毕业论文两部分:

1. 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材料的组成

包括毕业设计(论文)开题审批表、任务书、文献综述、译文和原文等材料。在查阅一定数量的中外文献的基础上,撰写文献综述,要求字数不少于5000。

译文是衡量学生阅读、理解外文资料的一种能力和水平,是引用外文文献中基本思路和论点来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立论依据的主要章节内容。译文应语言规范、流畅、简洁,翻译10000外文印刷字符以上或译出5000汉字以上的有关技术资料或专业文献。题目为三号加粗黑体字,居中,其他参照正文书写格式要求。

任务书要求指导教师和学生在共同探讨毕业设计(论文)方案的基础上由学生填写、指导教师审核签名、教学部门或教学院长签发,作为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指导书。

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材料为中期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

2. 毕业设计报告(论文)的组成

包括封面、目录、中外文摘要或毕业设计总说明、关键词、绪论或前言、正文、谢辞、参考文献、附录、工程图纸或计算机编程程序(软盘)说明书等。

二、 毕业设计报告(论文)的结构及要求  

1. 封面

题目名称应该简练、准确、有概括性,通过题目使读者大致了解毕业设计(论文)的内容、专业的特点和学科的范畴。题目字数要恰当,标题字数要适当,一般不宜超过20字,如果有些细节必须放进标题,为避免冗长,可以分成主标题和副标题,主标题写得简明,将细节放在副标题里。

2. 目录

目录按三级标题编写(即1......、1.1......、1.1.1......),要求标题层次清晰。目录中标题、页码应与正文中的标题、页码一致。

3. 论文摘要(中文在前,英文在后)或设计总说明

摘要是论文内容的简要论述,应以浓缩的形式概括研究课题的内容、方法和观点,以及取得的成果和结论,应能反映整个内容的精华,以300-500字为宜。撰写摘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用精炼、概括的语言来表达,每项内容不宜展开论证或说明;

(2) 要客观陈述,不宜加主观评价;

(3) 成果和结论性字句是摘要的重点,在文字论述上要多些,以加深读者的印象;

(4) 要独立成文,选词用语要避免与全文尤其是前言和结论部分雷同;

(5) 既要写得简短扼要,又要生动,在词语润色、表达方法和章法结构上要尽可能写得有文彩,以唤起读者对全文阅读的兴趣。

(6) 设计总说明主要介绍设计任务来源、设计标准、设计原则及主要技术资料,中文字数要在1500-2000字以内,外文字数以1000个左右实词为宜。

4. 关键词

关键词是从毕业设计报告(论文)中选出并表示全文主题内容的单词或术语,不得杜撰,一般为3-5个。

5. 绪论(前言)

绪论(前言)是全篇文章的开场白,应说明本课题的意义、目的、研究范围及要求达到的技术参数;简述本课题应解决的主要问题。不要与摘要雷同,不要成为摘要的注释。

6. 正文

正文是毕业设计报告(论文)的核心部分,是对研究或设计工作的详细表述,应占全文的较多篇幅。内容包括研究工作的基础前提、假设和条件;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模型的建立;试验方案的拟定;设计计算的方法和内容和计算过程;实验方法、内容及其分析;理论论证,理论在课题中的应用,课题得出的结果,以及结果的讨论等。学生要根据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的性质,一般情况下,正文可能仅包含上述的一部分内容。

撰写正文部分的具体要求如下所述:

(1) 理论分析应注重所作的假设及其合理性,所用的分析方法、计算方法、试验方法等应指出是他人用过的,还是自己改进的或自己创造的,以便指导教师审查和纠正。分析部分篇幅不宜过多,应以简练的文字概略地表述。

(2) 对于用实验方法研究的课题,应具体说明实验用的装置、仪器的性能,并应对所用装置、仪器做出检验和标定。对实验过程和操作方法,应力求叙述简明扼要,对人所共知的内容或细节内容不必详述。

对于经理论推导达到研究目的的课题,内容要精心组织,做到概念准确,判断推理符合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符合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习惯,换言之,要做到言之有序,言之有理,以论点为中心,组成完整而严谨的内容整体。

对计算机软件开发的课题,要有足够的工作量,应写出软件说明书和论文,应进行计算机演示程序运行和完整的测试结果。

(3) 结果与讨论是全文的心脏,一般要占较多篇幅进行阐述。在撰写时对必要而充分的数据、现象、认识等要作为分析的依据写进去;在对结果作定性和定量分析时,应说明数据的处理方法以及误差分析,说明现象出现的条件及其可证性,交代理论推导中认识的由来和发展,以便他人以此为依据进行实验验证。对结果进行分析后得出的结论,也应说明其适用的条件与范围。此外,适当运用图、表作为结果与分析,也是科技论文通用的一种表达方式,应精心制作、整洁美观。

(4) 结论部分应包括对整个研究工作进行归纳和综合而得出的总结,还应包括所得结果与已有结果的比较和本课题尚存在的问题,以及进一步开展研究的见解与建议。结论集中反映学生的研究成果,表达学生对所研究的课题的见解,是全文的思想精髓和文章价值的体现。结论要写得概括、简短。撰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 结论要简洁、明确,措辞应严密,且又容易被人领会;

(b) 结论应反映个人的研究工作,属于他人已有过的结论要少提;

(c) 要实事求是地介绍研究的成果,切忌言过其实,在无充分把握时应留有余地,因为科学问题的探索是永无止境的。

7. 谢辞

谢辞是对课题研究与论文撰写过程中曾直接给予帮助的人员(例如指导教师、答疑教师及其他人员)表示谢意,这不仅是礼貌,也是对他人劳动的尊重,是治学者应有的思想作风。所用文字要简洁,切记浮夸和庸俗之词。

8.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毕业设计(论文)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反映毕业设计(论文)的取材来源、材料的广博程度和材料的可靠程度。一份完整的参考文献也是向读者提供的一份有价值的信息资料。参考文献必须是学生本人真正阅读过,以近期发表的文献为主,应与课题直接有关。文献按照在正文中的出现顺序排列。参考文献的条目应尽可能少而精,非正式发表的文献一般不得引用(硕、博士论文可引用),列入主要的文献10篇左右。

9. 附录(包括工程图纸、计算机编程程序说明书等)

对于一些不宜放入正文中、但作为毕业设计(论文)又不可残缺的组成部分或有主要参考价值的内容如产品说明书、各类标准、专利及未公开发表的研究报告、公式的推演、编写的算法语言程序等,可编入毕业设计(论文)的附录中;如果毕业设计中引用的实例、数据资料,实验结果等符号较多时,为了节约篇幅,便于读者查阅,可以编写一个符号说明,注明符号代表的意义。附录的篇幅不宜太多,一般不要超过正文。根据需要可在论文中编排附录,附录序号用“附录A、附录B”等字样表示。

工程图纸:绘图是工程设计的基本训练,毕业设计(论文)中应鼓励学生用计算机绘图。毕业设计(论文)图纸应符合制图标准,如对图纸规格、线型、字体、符号、图例和其他表达的基本要求。具体要求见《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制图规范(试用)》。

计算机编程程序说明书:是计算机软件开发基本训练,主要内容应包括开发环境、运行环境、设计思路、源代码模块解释以及有关的操作要求说明。

三、 毕业设计(论文)撰写格式

1. 格式要求

毕业设计(论文)一律采用国家文字改革委员会正式公布的简化汉字,并采用计算机文字处理软件排版、打印(采用A4纸)。

版面页边距上为50px,下为62.5px,左、右为50px;装订线为25px,位置为“左侧”;页眉距边界为37.5px,页脚为43.75px。首行缩进2个字,1.5倍行距。左侧页眉内容为“上海海洋大学200×届毕业设计报告(论文)”,右侧页眉内容为毕业设计报告(论文)题目;页脚格式为第几页共几页,居中。

2. 撰写格式

(1) 目录

“目录”标题采用三号黑体字,居中。下空一行为章、节、小节及其开始页码,为小四号宋体字,1.5倍行距。

(2) 中文摘要及关键词

题目为三号加粗黑体字居中。摘要部分应与题目保持一定间距,可取段前值为18。“摘要:”、“关键词:”标题为五号加粗黑体字,摘要内容、关键词为小五号宋体字。各关键词之间用分号分开,最后一个关键词后面无标点符号。

(3) 外文摘要及关键词

外文摘要应与中文摘要保持若干间距,字体均选择“Times New Roman”。外文题目采用三号加粗黑体字,“Abstract:”、“Key words:” 标题词一律用五号字加粗。摘要内容、关键词为小五号字。各关键词之间用分号分开,最后一个关键词后面无标点符号。

(4) 正文

工程设计类的毕业设计报告(论文)书写正文字数不少于1万字;研究类论文的毕业设计(论文)字数不得少于1.5万,可分为章、节、小节。每章标题为四号加粗黑体字,首行不缩进。节为小四号黑体字,小节为五号黑体字,首行均不缩进。正文采用五号宋体字,首行缩进二个字。公式应另起一行,公式序号按章节顺序编号。表格、插图按章节顺序编号,图中坐标应标注单位。

(5) 结论

通常为最后一章,标题为四号加粗黑体字,首行不缩进。其他部分参考正文部分要求。

(6) 谢辞

采用小五号宋体字,首行缩进二个字。

(7)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为五号黑字体。参考文献按在论文中出现的次序,用中括号(如“[1]”)的数字连续编号,依次书写作者、文献名、杂志或书名、出版时间、卷号或期刊号,为小五号宋体,首行不缩进。(如[5] 王占斌等.新功能大豆食品-纳豆食品的开发.黑龙江科技信息,1999(4):23-23)

(8) 其它

① 标点符号

毕业设计(论文)中标点号应按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标点符号用法”使用。

② 名词、名称

科学技术名词术语尽量采用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规范词或国家标准、部颁标准中规定的名称,尚未统一规定或叫法有争议的名词术语,可采用惯用的名称。使用外文缩写代替某一名词术语时,首次出现时应在括号内注明其含义。外国人名一般采用英文原名,按名前姓后的原则书写,不可将外国人姓名中的各部分漏写。一般很熟知的外国人名(如牛顿、爱因斯坦、达尔文、马克思等)可按通常标准译法写译名。

③ 量和单位

毕业设计(论文)中的量和单位必须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标准GB3100-GB3102-93,它是以国际单位制(SI)为基础的。非物理量的单位,如件、台、人、元等,可用汉字与符号构成组合形式的单位,例如件/台、元/km。

④ 数字

毕业设计(论文)中的测量、统计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

⑤ 标题层次

毕业设计(论文)的全部标题层次应有条不紊,整齐清晰,相同的层次应采用统一的表示体例,正文中各级标题下的内容应同各自的标题对应,不应有与标题无关的内容。

章、节、小节编号方法应采用分级阿拉伯数字编号方法,第一级为“1”、“2”、“3”等,第二级为“2.1”、“2.2”、“2.3”等,第三级为“2.2.1”、“2.2.2”、“2.2.3”等,但分级阿拉伯数字的编号一般不超过四级,两级之间用下角圆点隔开,各级的末尾不加标点。各层标题均单独占行书写,各级标题序数顶格书写,空一格接写标题,末尾不加标点。第四级以下单独占行的标题顺序采用A,B,C....和a,b,c.两层。正文中对总项包括的分项采用(1)、(2)、(3)…的序号,对分项中的小项采用①、②、③…的序号,数字加半括号或括号后,不再加其他标点。

⑥ 注释

必业设计(论文)中有个别名词或情况需要解释时,可加注说明,注释可用页末注(将注文放在加注页稿纸的下端,字体为六号宋体)或篇末注(将全部注文集中在文章末尾,字体为小五号宋体),而不用行中注(夹在正文中的注)。若在同一页中有两个以上的注时,按各注出现的先后,编列注号,注释只限于写在注释符号出现的同页,不得隔页。

⑦ 公式

公式应另起一行,与正文格式相同。一行写不完的长公式,最好在等号处转行,如做不到这点,在数学符号(如“+”、“-”号)处转行,数学符号应写在转行后的行首。公式的编号用圆括号括起放在公式右边行末,在公式和编号之间不加虚线,公式可按全文统一编序号,公式序号必须连续,不得重复或跳缺。重复引用的公式不得另编新序号。

公式中分数的横分线要写清楚,特别是连分数(即分子和分母也出现分数时)更要注意分线的长短,并将主要分线和等号对齐。在叙述中也可将分数的分子和分母平列在一行,用斜线分开表述。

⑧ 表格

每个表格应有自己的表题和表序。表题应写在表格上方正中,表序写在表题左方不加标点,空一格接写表题,表题末尾不加标点。全文的表格统一编序,也可以逐章编序,不管采用哪种方式,表序必须连续。表格允许下页接写,接写时表题省略,表头应重复书写,并在右上方写“续表××”。此外,表格应写在离正文首次出现处的近处,不应过分超前或拖后。表题的字体可设置为五号黑体,表格中的内容可设置为小五号宋体。

⑨ 插图

毕业论文(设计)的插图必须精心制作,线条要匀称,图面要整洁美观,插图应与正文呼应,不得与正文脱节。每幅插图应有图序和图题,全文插图可以统一编序,也可以逐章单独编序,不管采用哪种方式,图序必须连续,不得重复或跳缺。由若干分图组成的插图,分图用a,b,c...标序,分图的图名以及图中各种代号的意义,以图注形式写在图题下方,先写分图名,另起行后写代号的意义。图应在描纸或白纸上用墨线绘成,或用计算机绘图。图序、图题的字体可设置为小五号宋体。

以上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要求,各学院、学科点或专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细化,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应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程序表

程序名称

主要内容

日程安排

负责人

教师动员

各学院做好有关教师的思想动员,明确有关规定

由学院安排

教学院长

教师选题

各教研室、学科点组织教师认真选题

教学部门负责人

审 题

院学术委员会审核题目,经主管院长签字认可,向学生公布《××××年毕业论文(设计)学生招标题目》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教学院长

学生动员  

给毕业班学生做思想动员,资格审查,学习有关毕业设计(论文)的规章制度

教学院长、

教学部门负责人

学生选题

学生与指导教师交流,了解相关情况,双向选择

教学部门负责人

拟定方案

学生在充分理解课题、调研的基础上,做好毕业设计(论文)方案或文献综述,与指导教师共同制订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指导教师

正式启动

根据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开始实施方案

具体由指导教师安排

指导教师

中期检查

学院安排、教研室(学科点)组织检查,要求学生汇报论文进展情况、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学院将具体安排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随机抽查。

由学院安排

教学院长、

教学部门负责人

结题验收

指导教师审查、修改毕业论文(设计)

具体由指导教师安排

指导教师

程序名称

主要内容

日程安排

负责人

评 阅

指导教师评阅:对学生毕业论文进行认真、全面的检查,并对学生的工作能力、工作作风、态度等如实写出评语。

具体由指导教师安排

答辩委员会、

指导教师

评阅人评阅:由答辩委员会聘请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担任评阅人,并对学生论文进行评阅、写出评语。

毕业答辩

答辩委员会应在答辩前三周由教研室或学科点负责组成,制定具体的答辩方案,并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抽查。

学院自定

答辩委员会、

指导教师、教学院长

归 档

由各学院把毕业论文收齐保管,并将优秀毕业论文报送教务处。

第八学期

18

教学秘书、

教学部门负责人

工作总结

对毕业论文(设计)的工作进行总结,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学期结束前

教学院长、

教学部门负责人





上海海洋大学实验教学工作实施细则

(2010年12月31日  沪海洋教〔2010〕22号)


实验教学工作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落实教育部、上海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与要求,加强实验教学工作的科学和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我校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专业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课程理论教学,构建学生合理知识和智能结构,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的重要教学环节通过实验教学过程,增加学生对理论的感性认识,促进学生对抽象理论的深入理解。其任务是:在对学生进行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本训练的基础上,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创造性思维的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使学生获得良好的科学研究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

第二条 在专业培养计划中应根据社会人才培养需求,系统设计实验教学,形成由教学改革、培养目标、教学内容、教学层次、教学方法、教学管理和教学条件有机结合组成的实验教学体系,优化实验课程设置。

1. 实验教学的层次可分为基础型实验教学(验证性、演示性、操作性、仿真性等)、提高型实验教学(设计性、综合性等)和研究创新型实验教学。

(1) 演示性实验:由教师操作,学生仔细观察,验证理论、说明原理和介绍方法;

(2) 操作性实验:学生按要求,动手拆装和调试实验装置或上机操作、程序设计和数据处理,掌握其基本原理和方法;

(3) 验证性实验:按照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要求,由学生操作验证课堂所学的理论,加深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理解,掌握基本的实验知识、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实验数据处理,撰写规范的实验报告;

(4) 综合性实验:可以是学科内一门或多门课程教学内容的综合,也可以是跨学科的综合。运用多方面知识、多种实验方法,按照要求(或自拟实验方案)进行实验,主要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实验方法、实验技能,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5) 设计性实验:可以是实验方案的设计,也可以是系统的分析与设计。在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下,由学生独立完成从查阅资料、拟定实验方案、实验方法和步骤(或系统的分析与设计)、选择仪器设备(或自行设计、制作)并实际操作运行,以完成实验的全过程,同时形成完整的实验报告,主要培养学生组织能力和自主实验的能力;

(6) 研究创新性实验:运用多学科知识、综合多学科内容,结合教师的科研项目,使学生初步掌握科学思维方式和科学研究方法,学会撰写科研报告和有关论证报告,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2. 实验教学按课程性质实验课可分为基础实验课、专业(技术)基础实验课和专业实验课。

3. 实验课可与课程理论教学配合,形成非独立设课实验;也可根据实验项目、学时较多以及实验项目之间连接性较强的特点,形成独立设课实验。各类实验课根据实验教学大纲要求设置若干必选和任选实验项目。实验课程应有一定比例的设计或综合实验项目。

(1) 独立设课实验是促进学生深化理论知识、掌握实验基本技能和基本研究方法的实验教学环节,由演示性、验证性、操作性和综合性等多层次实验内容构成,旨在巩固知识、验证理论、培养动手能力。

(2) 独立设课实验是以一门或几门基础或专业课程为基点,融实验理论、实验知识和实验技能为一体,在强化基本训练的基础上,开出一定比例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旨在培养学生的基本实验思想、实验方法、实验技能和综合应用能力。

(3) 综合性大实验课是以系列课程或课程群为起点,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自主实验的意识,以综合、设计性实验为主。

第三条 实验课的实验项目、内容、要求、学时数要严格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综合教育课、学科教育课的实验应基本技能训练和必要的理论证实验项目的基础上,适度开设综合、设计实验项目专业实验课则应多开设综合、设计实验项目。实验项目内容除必要的经典型实验项目外,应力求反映项目的先进性,特别是专业课实验应注重反映本专业特色的综合实验项目,以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综合分析能力。

第二章 实验教学计划及实施

第四条 开设实验课必须列入专业培养计划,要有实验教学大纲,有与实验教学大纲相适应的实验指导书(或教材)、实验项目表、实验进度表或实验课程表。

第五条 教学实验课及其开课学期学时数应在专业培养计划中明确列出独立设课的实验应明确课程名称及其开课学期学时数和学分。教务处根据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实验教学计划每学期向各学院下达下一学期各实验课的授课任务书。各学院根据教务处下达的实验教学任务具体落实到各实验室,并由实验室组织实施实验教学任务,合理安排好实验教学工作,排出实验进度表或课程表。

第六条 专业培养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项目)应按计划要求对学生按时开出,因特殊情况需增、减实验项目或实验学时,应由实验室提出报告,经所在学院主管负责人审查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学院、教务处同意,教师和实验人员不得随意更改实验内容和实验学时数。

第七条 新开实验课(项目)应经学院、实验室(或教学部门)审核,教务处审定,并建立实验项目卡后,才能列入实验教学计划。

第三章 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

第八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按专业培养规格要求组织实验教学的依据,是规定具体实验课程内容和要求的指导性教学文件。实验教学大纲是以纲要的形式体现实验教学内容和要求,是实验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的保证,也是上级教学部门和学校检查评估教学质量的依据和标准。实验教学大纲包括:实验教学的目的、任务、各实验项目的内容、要求、时间安排及教学方法等方面的内容,并把这些内容按实验进度顺序连贯地表述出来。

第九条 实验教学大纲由教学部门或实验室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安排组织制订,经学院审定,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实验教学大纲制订后,一般不得随意变动,若因学科发展或培养要求变化,需要增删内容或变动要求时,必须由教学部门或实验室提出报告,经学院和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执行。

根据实验教学内容的不断更新,实验教学大纲一般应在2-3年进行修订和调整。

第十条 原则上不同层次或同一层次教学要求不同的同一门实验课,应有不同的实验教学大纲。如果使用同一实验教学大纲,必须根据不同层次或不同教学要求,在大纲的相应部分加以说明。

第十一条 实验指导书是学生实验操作过程的指导性教材,也是开展实验项目前学生进行实验预习,了解实验项目内容和要求以及难点和重点的参考资料。实验指导书的编写要符合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是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的具体体现。实验指导书应阐明本实验课的总体要求(适应层次、实验学时数的分配、考核办法等)对每个实验项目的内容、要求、重点、难点、思考题和预习内容进行说明。

根据实验条件,实验指导书中所编的实验项目可以根据实验课性质和要求设定必选和任选加强对学生实行因材施教,满足个性培养的要求。

第四章 实验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按实验教学进度表或实验课表开课,特殊原因(如停电、设备故障等)需要调课,按学校有关调课规定执行,不允许任意调动。

第十三条 实验课的教学组织由学院或实验室负责每学期开学,实验室应根据下达的实验教学任务编制各实验室的实验教学进度表或实验课程表,并做好开课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独立指导实验课的教师应由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担任。因师资短缺,可由在实验室工作并具有2年以上教龄的初级职称的教师担任辅助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按实验教学进度表或实验课表安排的时间做好开课准备,坚持按课表开课。实验课开课前,实验指导教师应按实验教学要求写出实验教学教案,预做实验,对实验全过程做到心中有数,并与实验室管理人员配合认真做好仪器设备、工具、材料等的准备工作,以保证实验的顺利开出,达到实验要求。

第十六条 凡初次指导实验的青年教师或开新实验项目的教师必须进行试讲、试做,经实验室主任和有关教师评议认可后方能指导实验。实验室要保留评议记录备查

第十七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严格遵守学校教学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以及因事离岗

第十八条 实验指导教师严格按实验教学大纲的内容要求和实验项目卡的规定安排实验项目,任何教师都不能随意删减实验教学内容,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完成实验教学大纲所要求的实验内容,必须提出报告,经学院同意,报学校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指导教师授课时应贯彻少而精的原则,让学生有较多的时间动手操作。做实验时应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验操作规程,独立完成实验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处理,以及按期完成实验报告;注重启发、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鼓励学生大胆提出新的实验方案。

第二十条 学生第一次上实验课前,实验指导教师要负责向学生宣读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

第二十一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做好对学生的考勤记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验指导教师上课时应检查学生课前预习情况,未按要求进行预习的学生不得进行实验。

第二十三条 实验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实验报告要认真进行批改,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令其重做。批改后的学生实验报告要与学生见面,并进行点评、分析。

第五章 学生实验要求

第二十四条 学生做实验前应按实验指导书的要求做好预习,掌握实验目的,了解实验原理,做好实验前的各项准备没有预习者不能参加实验。学生应按实验教学进度表和课表规定时间准时到实验室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课迟到者由指导教师按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不准参加该项实验。学生凡迟到20分钟以上者以旷课论处缺做实验的学生必须补做,否则,实验课考核按零分处理。学生因故经批准参加项实验必须补做。

第二十五条 实验时学生应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尊重指导教师,认真进行实验,独立完成规定的实验内容,做好实验记录,并按教师规定的时间,完成实验报告,连同实验记录交指导教师评阅。学生不得抄袭他人实验记录和实验报告如有抄袭经查实后,根据情节按未完成实验报告处理,或取消其该实验课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严格执行实验安全操作技术规程,爱护仪器设备和设施,勤俭节约,杜绝浪费。学生违反安全技术规程造成对他人或自身的伤害,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承担赔偿责任;造成设备仪器损坏的,应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并承担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未经指导教师或实验室人员许可,学生不得私自将实验室工具、仪器及材料带出实验室,违反者,除追回流失财物外,学生所在学院应按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二十七条 实验结束后,应关闭水、电、气、热源,将仪器、设备、工具等放回原处,做好清洁卫生,经指导教师检查认可后才能离开。

第六章 实验课考核

第二十八条 各门实验课要有科学、合理、规范的考核办法。考核办法由实验室和教学部门共同制定,并实验教学大纲中明确提出要求

实验课考核办法包括以下内容:

1. 考核形式:对独立设课的实验应对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分别进行考核,理论知识考核可采用开卷、闭卷或口试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应采用综合或设计的实验项目进行考核。附属于理论课的实验考核可采用综合实验进行考核,或依据各实验项目进行综合考评

2. 考核范围:实验课程考核应注重对学生的基本实验技能和综合实验技能的考核,考核内容的难易程度应适中,要科学、合理,能反映学生的真实情况。

3. 成绩的分配原则:独立设课的实验考核,理论知识考核占总成绩的比例不超过40%,操作技能考核占总成绩的比例不低于60%;附属于理论课的实验考核,其成绩占该门理论课总成绩的比例一般不超过40%,不低于20%。

4. 考核结束后,指导教师应作好学生的成绩登记,并将考核成绩交学籍管理部门。考核试卷应交实验室分类归档保存。

第二十九条 独立设课的实验,学生实验缺课又未补做者,不得参加实验课考。附属于理论课的实验(18学时以上)考核学生考核成绩不得参加该理论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学生重修实验课应按重修课程规定收取重修费和材料费。

第三十条 教师参照下列要求对学生实验课进行考核成绩评定:

1. 平时实验预习和独立操作完成情况

2. 平时实验的态度和纪律

3. 实验报告是否整洁

4. 实验记录是否完整,数据是否准确,陈述是否清楚。

第三十一条 实验考核后,指导教师要进行考核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办法。

第三十二条 实验考核时如发现学生有抄袭行为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实验教学改革、研究与实验室建设

第三十三条 实验课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积极探索实验教学改革,让学生在有限的实验课时内获取更多的知识和技能;认真研究不断改进实验教学方法,尽可能采用现代教育技术和教学手段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第三十四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实验内容更新,促进科研课题和科研成果与实验教学相结合,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教学研究应纳入课程建设统一规划,实行立项管理。

第三十五条 要创造条件尽早实行实验开放开放性实验的目的在于给学生创造一个生动活泼进行实验教学的环境与条件,是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实验教学根本性的改革。开放性实验室应具备:

1. 时间上的开放。学生可自由支配时间到实验室完成实验,力求做到全天开放

2. 内容上的开放。除必做实验外,应设置足量的实验项目供学生做自选实验

3. 操作上的开放。由学生根据实验指导书,独立思考,独立操作。

第三十六条 学院、教学部门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发展要求,做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验队伍建设(人员的引进、培训、考核制度等)方案,并报学校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实验队伍建设中,应注重对青年教师的培养,鼓励青年教师到实验室锻炼,提高教师的实验带教能力,提高业务素质。

第三十七条 逐步立校级教学实验中心。根据学科发展、专业调整和独立的实验教学体系建设的需要,逐步建立或合并专业相近的实验室,成立校级、院级教学实验中心,使其变成规模较大,多学科共用、师资力量和技术力量较强,具有先进水平的教学实验基地,使其资源共享,达到提高管理水平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建设若干高标准、高起点、高层次的基础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各具特色的专业实验室。

第八章 实验教学质量监控

第三十八条 对实验教学质量应着重对实验教学过程和培养学生实验动手能力,以及综合分析、完成实验报告能力等方面的教学效果进行检查。各教学部门除日常不定期进行检查外,学校将在期中教学检查时对实验教学的质量进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九条 实验教学质量检查方式可采用学院自查和教务处抽查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学生问卷调查,领导、专家听课和检查指导教师备课记录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四十条 根据实验教学基本要求,各教学部门要定期组织力量认真编写和修订实验教学大纲、指导书或教材,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第四十一条 加强实验信息管理和建设,不断积累经验,保存各种实验教学资料,建立实验教学档案,为实验教学研究和进一步建设提供依据。实验教学档案包括:

1. 实验室所有实验课的各种教学文件,包括专业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进度、实验指导书或教材等。

2. 实验课指导教师的教案、预做实验的记录、实验项目管理卡及实验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日志等。

3. 批改后的学生实验报告、试卷及试卷分析的文字记录、对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的记录。

4. 实验项目历年开出的情况,包括:必做、选做、已开、未开、实验项目开出率和学时开出率及实验项目未开出的原因分析等。

5. 与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有关的其他文献资料。

第九章 

第四十二条 为确保教学计划中实验教学的正常开展,学院、学校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和保障。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其它工作按我校实验室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第四十四条 凡学校过去公布的实验教学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违背的,一律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长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海海洋大学学生实验守则

(2010年8月30日  校办编号〔2010〕278号)


1. 学生做实验前应按实验指导书的要求做好预习,了解实验原理,掌握实验目的、步骤、方法,做好实验前的各项准备,没有预习者不能参加实验。

2. 学生应按实验教学进度表和课表规定的时间准时到实验室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课,迟到者由指导教师按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不准参加该项实验。学生因故经批准未参加某项实验应补做。

3. 学生进实验室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不准高声谈笑,不准抽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抛纸屑杂物。

4. 尊重指导教师,认真进行实验,完成规定的实验内容,做好实验记录,并按教师规定的时间,完成实验报告,连同实验记录交指导教师评阅。不得抄袭他人实验记录和实验报告,如有抄袭经查实后,根据情节按未完成实验报告处理,或取消该实验课的考核资格。

5. 学生应认真接受实验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实验安全操作技术规程,爱护仪器设备和设施,勤俭节约,杜绝浪费。学生违反安全技术规程造成对他人或自身的伤害,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承担赔偿责任;造成设备仪器损坏的,均应检查原因,填写报损单,并按具体情节进行处理和赔偿。

6. 凡学生使用大型精密仪器,必须经指导教师考核合格后,取得“上海海洋大学大型精密仪器上机证”后,方能在教师指导下使用该仪器。

7. 未经指导教师或实验室人员许可,学生不能私自将实验室工具、仪器及材料带出实验室,违反者,除追回流失财物外,学生所在学院应按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8. 实验结束后,应关闭水、电、气、热源,将仪器、设备、工具等放回原处,做好清洁卫生,经指导教师检查认可后才能离开。


上海海洋大学关于学生参加教学实习的规定

(2010年8月30日  校办编号〔2010〕278号)


一、 教学实习的概要

1. 教学实习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计划中一个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使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增强学生劳动观点、敬业精神和责任心,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获得本学科或本专业初步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知识的一个教学过程。

2. 教学实习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分社会调查(实践)、课程集中实习、课程专项训练、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方面,是实践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

3. 学生参加教学实习的基本要求如下:

(1) 了解社会和实习场所的一般情况,增加对本专业学科范围的感性认识;

(2) 初步了解所学专业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发展趋势;

(3) 巩固、深化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初步能力;

(4) 熟悉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获得组织和管理的初步知识;

(5) 虚心学习,培养热爱专业、热爱劳动的品德。

二、 学生参加教学实习的具体要求

1. 必须服从带队教师的领导。

2. 必须接受指导教师的指导。应按实习大纲和实习实施计划的要求和规定,严肃认真地完成实习任务;要重视向实际学习,记好实习笔记或实习日志,按时完成实习思考题或作业,写好实习报告并参加考核等。

3. 主动协助实习单位或社会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如帮助实习单位开展技术革新、组织公益劳动等)。

4. 不得无故不参加实习,不得迟到、早退或脱岗,有事须向带队教师请假。

5. 实习期间不得参与同实习任务无关的工作。

6. 遵守实习的生活作息制度和纪律规定;遵守有关实习的各项规章制度。

7. 对分散实习的学生严格按照目标管理进行考核,主要内容为:

(1) 任务布置:在实习前指导教师按基本教学要求,布置一定量的思考问题给学生,使学生能带着问题到实践中去。鼓励学生结合专业基本要求,通过实习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学生实习结束返校后必须书面回答其中的若干问题。

(2) 实习日志:学生在分散实习的过程中必须认真填写好实习日志,如实反映每天的主要实习内容、实习收获、出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返校后报指导教师,以便于了解学生的具体情况,为实习成绩的评定提供基本依据。

(3) 学校抽查:实习期间要求带队教师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指导,帮助学生解决实习中的问题。

(4) 单位鉴定:实习单位在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综合表现情况给予学生实事求是的实习鉴定,鉴定表中出据的评价可以作为学生实习期间评定成绩的依据之一。

三、 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

1. 按实习大纲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并提交实习报告后方可参加实习考核。考核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答辩、交流、讨论等,或多种形式结合的方式和形式进行。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劳动态度、组织纪律、任务完成情况及实习笔记或实习日志、报告等。

2. 实习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评分标准如下:

优秀:能很好地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并能运用学过的理论对某些问题进行分析。在考核、答辩时能比较圆满地回答问题,并有某些独到见解。实习态度端正,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良好:能较好地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考核、答辩时能比较圆满地回答问题,实习态度端正,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中等: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主要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的总结,在考核、答辩时能正确地回答主要问题,实习态度端正,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及格:实习态度端正,完成了实习的主要任务,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基本要求,能够完成实习报告,内容基本正确,但不够完整、系统,考核、答辩时能回答主要问题,实习中虽有一般违纪行为,但能深刻认识,及时改正。

不及格: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以不及格论。

(1) 未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马虎潦草,或内容有明显错误;考核、答辩时不能回答主要问题或有原则性错误;

(2) 未参加实习时间超过全部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3) 实习中有违纪行为,教育不改,或有严重违纪行为者。

3. 实习期间因故请假(或无故缺席)时间超过全部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令其补足或重新实习。否则,其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补做实习期间所用的费用,由学生个人自理。

未补实习或补做实习仍不及格者,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上海海洋大学学分制收费实施细则(试行)

(2011年4月18日  沪海洋财[2011]6号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颁发的《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收费原则

实行学分制收费后,本科学生按照专业教学计划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重新修读和超出培养计划修读学费除外),不超过按学年制收费标准的学费总额。

学校确定各专业的最低应修学分和每一门课程的学分。课程号相同的课程,第二次及以上修读即为重新修读(简称重修),每次重修需按学分计收学费。因教学计划调整导致原应重修课程以另外课程替代,则以所修替代课程学分计收学费。

依据专业教学计划最低应修总学分,超计划修读大于5学分部分需计收超计划修读学费。

二、收费时限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前,学校依据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新学年学费,并对上一学年内重修课程学分进行年度重修学费结算。

学生毕业前,学校依据专业最低应修总学分,结算包括超计划修读和未缴付重修学分在内的实际学费。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选课的本科结业生,须凭教务处出具的当学期选课清单,到财务处缴纳重修学费后,当学期选课方为有效。

三、收费计算

(1)学年应缴学费=专业学年收费标准 +上一学年内重修课程学分*110元。

(2)毕业结算学费:

若(全学程实际修读学分- 专业最低应修总学分- 累计重修学分)>5,则

毕业结算学费=(全学程实际修读学分- 专业最低应修总学分- 已缴费重修学分- 5)*110元;否则,毕业结算学费=0。

注: “全学程实际修读学分”是指有成绩记载的有效选课学分;“专业最低应修总学分”以各年级专业《教学一览》规定为准。

(3)本科结业生:当学期选修课程学费=当学期所选课程学分*110元。

(4)学籍变更学生:专升本、重选专业、转专业学生,其学籍正式变更后按转入专业的学年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学籍变更后发生的重修学分按实计算;原先专业未缴重修费用不再追溯,依据转入专业最低应修学分的超计划修读学分免收学费。

(5)因故退学学生:依据退学发文规定时间,对已交的一学年学费和实际发生学习的情况,做学期学费退结;当学年未缴重修学费不再追溯。

四、其他

本办法自2011-2012学年起对各年级学生试行。爱恩、高职学院收费办法另行制定。本办法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海海洋大学本科教学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2009年11月10日  沪海洋教〔2009〕11号)


教学档案真实地记录和反应了教学实践、教学研究和教学管理活动的过程和成果,为教学工作直接提供参考和凭证。为了充分发挥其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教学活动、教学研究等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提高本科教学档案的质量和科学管理水平,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推进教学档案数据库的建设,并纳入全校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和开发利用,更好地为学校的发展服务,依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和《上海水产大学档案工作规章制度汇编》等规定,特制定我校本科教学档案管理办法。

一、 本科教学档案归档范围的确定

1. 基本原则

(1) 归档的教学档案是在教学实践、教学研究和教学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载体等材料,必须对学校和社会当前与长远具有参考价值和凭证作用。

(2) 归档的教学档案,必须反映教学管理、教学实践活动的全过程,保证完整、准确、系统。

(3) 归档的教学档案,必须遵循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有机联系,符合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活动的成套性特点。

2. 归档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1) 凡有关学校教育教学建设、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和改革的重大决策、决议、规章制度等文件;

(2) 凡有关学校社会地位或学界声誉的教育教学活动、事件、成果等文件或复印件(如个人、集体奖状等);

(3) 凡按各级政府领导机关制定的规定、规范、命令、意见、通知等文件进行教学、教学建设、教学改革等工作的学校文件,向政府部门或学校领导递交的请示、申报材料、工作报告以及相关成果、记录、备案文档;

(4) 用于认定在校学生学业情况的重要教学文件材料,如学生课程成绩单等;

(5) 学校领导机关、部门等要求留存的其他教学工作文档;

(6) 不需归档的文件材料

① 上级有关教学的普发性(非专指高校)、不需要办理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② 上级有关教学的未定稿的文件;

③ 重份文件;

④ 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

⑤ 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铅印文件的各次校对稿(学主要领导人亲笔修改稿和负责人签字的最后定稿除外);

⑥ 非隶属单位抄送的不需办理、也无参考价值的文件;

⑦ 校内其他单位相互抄送的文件材料;

⑧ 与校外单位交换来的文件材料;

⑨ 未经会议讨论,未经有关领导审阅、签发的未生效的文件材料。

其他教学文件材料如认为必要,可作为部门资料保存。

二、 教学文件材料的整理组卷

1. 本科教学文件材料的来源

本科教学工作文件材料主要产生于日常教学运行、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等相关工作。

(1) 教学运行档案

围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工作产生的教学运行文件材料是大量、繁杂和重要的,且有不同的存档期限。

(2) 教学建设档案

围绕教育教学条件建设工作产生、具有史料性、凭证作用和重要的参考价值,主要包括政府部门的指导文件和我校执行情况的文件,包括专业发展、课程建设和教学实验室建设规划;新专业申报、培养计划制定与修订;各类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学团队等项目的申报、立项评审和验收;精品课程、优秀教材、优秀实习基地、教学成果评选和各类教学评优等工作文件及其最终结果。

(3) 教学改革档案

围绕教育教学改革工作产生,其一般特点是效果的滞后性、效益的阶段性和价值判断的不确定性,但往往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主要涉及教学管理、教学研究等方面的工作,如教育教学制度改革、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质量监控措施的完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等等。

2. 立卷工作

坚持由教学文件材料形成部门立卷归档的原则,教务处各科室、各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均为教学档案立卷单位,分工归口立卷,平时应严格按文书处理制度做好本科教学文件材料的收集工作,根据案卷类目分别组卷。由各学院和教务处的专(兼)职档案员负责将积累的文件材料向校档案室归档。

(1) 立卷原则

按问题、时间、重要程度和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适当照顾保存价值,分类组卷,以能准确、全面反映学校真实面貌和部门的主要职能活动,便于查找利用为原则。

(2) 分工原则

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本科教学的文件材料,综合性的由教务处立卷归档,专业性的或具体业务性的,由各承办单位立卷归档。

以部门名义的发文,由各部门立卷归档,重要的应有两份以上。

各部门以学校名义召开的全校性专题会议等所形成的材料,由主办单位立卷归档。

各部门的请示报告的原稿及批转、批复的复制件,由报文单位立卷归档。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文件,由主办单位立卷归档,非主办单位只保存复制本。

(3) 立卷分类

分年度:先将文件按其形成或针对的年度分开,一般文件归入文件形成年度;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归入批复年度;跨年度的规划、计划,一般可归入文件内容针对的第一个年度;跨年度的总结、报告,归入文件内容针对的最后一个年度;跨年度的会议文件,一般可归入会议开幕的年度;跨年度的非诉讼案件材料,应归入结案年度;法规性文件归入公布或批准年度;按学年处理的文件归入专门年度。

分问题:将文件按其内容所反映的问题、事物分开。

分期限:将文件按照规定的不同保管期限分开。

不归档的教学文件材料如需临时保存,其整理方法参考以上内容。

三、 教学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存期限

1. 具有史料价值的教学文件材料应归档,并永久保存;

2. 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教学文件材料应归档,并长期保存(16-50年);

3. 短期内对学校工作有查考价值的教学文件材料应归档,并短期保存(6-15年);

4. 具有临时使用价值的教学文件材料应该保存至所涉及的学生毕业或离校,作为部门工作资料保存4-6年。

详细内容见附件1。

四、 本科教学文件管理

1. 教学文件材料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不得丢失。

2. 教学文件材料必须存放在安全可靠、防火、防盗、防霉、防雨的地点。

3. 需要向校档案室归档的教学文件材料,由各单位兼职档案员负责收集、整理后,按时完成与校档案室移交工作。不需要归档的教学文件材料由各单位按要求归入资料室妥善保管。

4. 建立校院两级的本科教学资料查阅制度,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凡涉及学生成绩鉴定和奖惩材料等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材料,严禁个人查阅,以防涂改、损坏和遗失。试题库、试卷库禁止学生查阅。允许教师查阅所任课程的题库和往届考试题,与课程教学无关的人员禁止查阅。

5. 任何个人无权销毁、涂改有关教学文件材料。凡需要处理的本科教学文件材料要经有关领导研究,确认无保存价值的方可销毁,在销毁前要进行登记并由主管负责人签字。教学档案的销毁由校档案室按照相关规定操作。

五、 管理职责

教学档案管理工作是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学校教学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反映我校教育发展与教育改革的重要依据之一,校、院管理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配备足够面积的教学资料室,并明确一名分管的负责人,配备相应的档案干部,统一管理本部门的本科教学文件材料,做好日常归档、检查、管理、评估等工作。

1. 校档案室职责

(1) 传达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和文件精神;

(2) 配合教务处对各学院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兼职档案人员的素质和档案工作水平;

(3) 监督、指导各部门做好进馆档案和保存资料的收集、积累和整理组卷工作,并接收组卷完毕的档案进馆;

(4) 组织开展档案的开放与利用工作,为学校的本科教育教学工作服务。

2. 教务处职责

(1) 明确分管本科教学档案工作的处领导和兼职档案员。

(2) 根据由教学文件材料形成部门立卷归档的原则,各科室五级岗位负责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教学文件材料的具体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3) 教务处分管处领导的职责:

¯ 协助校档案室制定和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将本科教学文件材料管理工作纳入到工作计划之中,纳入到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之中;

¯ 加强与校档案室的联系,协同做好本科教学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本科教学归档材料的齐全、完整、规范;

¯ 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相关研讨会或重大活动,对档案工作进行指导。

(4) 教务处兼职档案员的职责:

¯ 按照本科教育教学档案归档范围和分工管理的规定,收集本科教学文件材料,合理分类存放,以便于利用和立卷归档;

¯ 在校档案室有关人员的指导下对本科教学资料进行整理、组卷,保证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 归档案卷做到组卷合理、编写页号准确、卷内目录填写清楚、案卷标题简明扼要。 按规定时间向校档案室移交本科教学档案;

¯ 将由教务处保存的资料进行规范化整理、编目、排架,并妥善保管;

¯ 积极参加业务学习,接受校档案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不断提高本科教学档案管理水平。

3. 各学院职责

(1) 明确教学院长负责本学院本科教育教学档案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检查工作,并将之纳入日常教学管理工作中;

(2) 明确本科教学文件材料管理的具体工作人员,如发生变动,应首先做好资料交接工作,并经主管领导检查验收,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3) 兼职档案员要随时收集、积累和定期整理档案材料,督促各基层教学组织及时汇总各种文档;

(4) 制定本科教学资料日常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项工作的分工和要求,建立院级教学文件材料的借阅制度,设立借阅登记簿,并及时督促和催还。

六、 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高职学院、爱恩学院和国际交流学院可参照执行。

上海海洋大学双语教学课程管理办法(试行)

(2010年12月31日  沪海洋教〔2010〕20号)


根据教育部2001年4号文件《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第八条“积极推动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教学”和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我校积极鼓励和推动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教学,通过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的建设,旨在形成与国际先进教学理念与教学方法接轨的、符合中国实际的、具有一定示范性和借鉴意义的双语课程教学模式,为培养学生的国际竞争意识和能力发挥重要作用。

为有重点、有计划地推进我校双语教学,特制定本办法。

一、 建设目标

在全面开展双语教学的基础上,学校将以下专业做为实施双语教学的重点,即:高新技术领域的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专业;适应我国加入WTO后需要的金融、法律、国际贸易、交通运输、工商管理、市场营销、旅游管理等专业;体现我校办学特色和优势的专业;对以上专业要在三年内,使双语教学课程达到相关专业所开课程的比例不低于10%,其它专业也应从实际出发,积极开展双语教学,使双语教学课程达到相关专业课程的5~8%。

各学院(部)要制订1~3年内本单位实施双语教学计划和双语教学课程教材建设计划。双语教学实行申报制。从2011年制(修)订教学计划开始,进行双语教学的课程和使用外文教材的课程均要在专业教学计划上标明。

二、 双语教学的类型和层次

全外语教学是指采用一门外语(通常为英语)开展非语言类课程教学、并使学生同步获取外语与学科知识的一种教学形式,是指在课堂上用外语进行授课、交流,用外文进行板书,采用外文原版教材,用外文完成作业,考试时用外文答卷,其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用外语进行专业思维、获取专业知识以及提高学生运用外语进行专业知识交流的能力。

双语教学是使用全外语进行课内外教学的准备阶段,是指采用外文原版教材或外文讲义(稿),任课教师课堂教学的讲授、板书外文(量)达50%以上;学生作业与考试使用外文(量)达50%。

双语教学分简单渗透、整合、双语思维三个层次。

简单渗透层次:开课教师事先将该课程描述发给学生,包括课程背景、学习目标、学习方法、参考书目录以及专业术语中文对照等,教师上课时用外文讲述重要定理(概念)和关键词等。

整合层次:教师上课时交替使用中外文,让学生学会如何用外语表达中文内容。

双语思维层次:学生用中文和外文思考解答问题。

三、 双语课程基本教学要求

双语教学要注重教学理念及形式的改革与创新,注重教学方法和手段的灵活运用,注重精心选择教学内容与教材,注重提高学生外语水平和直接使用外语开展学术交流、文献检索及科学研究的能力;注重促进学生专业知识、外语水平及能力素质的全面发展。在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用外语进行思维、获取专业知识,以及提高学生运用外语进行专业知识交流的能力

双语课程基本教学要求如下:

1. 使用外文教材或外文讲义进行教学,并且外语授课课时达到该课程课时的50%及以上;

2. 根据课程教学要求,制定外文教学大纲;

3. 编印词汇手册、注释手册等,帮助学生理解教材内容;

4. 实施双语教学过程中,重要定理、概念以及关键词等使用外文进行板书;

5. 教师使用外文布置作业,学生使用外文答题;期末考试教师须用外文命题,学生可采用中、外文相结合的方法答题,用外文答题的比例不少于50%。

四、 双语课程的建设管理

1. 立项建设:学校对开设的双语教学课程实施立项建设与管理,实行建设与开课同步的原则。批准立项的双语教学课程,学校拨付专项建设资助经费,每项5000~10000元,用于制作多媒体课件、购置教材或参考文献,提供学生学习资料等。经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分期、分批划拨给各项目负责人。各学院(部)在此基础上,应给予适当的经费配套支持。

申报课程的负责人原则上要有出国留学的经历。应有人员相对稳定的课程组(教学团队),课程组成员结构合理、外语水平较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好。鼓励聘请国外教师、专家来华进行双语教学工作。

拟开设双语课程的教学团队应填写《上海海洋大学双语课程建设项目申报书》,教务处组织专家统一审核。审核主要内容包括:教材、大纲、教案、相关课件、习题、教师试讲等。

2. 规范教材:积极引进和使用国内外优秀教材、原版教材,鼓励自编特色双语或外语教材,开发多媒体和网络教学课件,组建配套的课程网站、电子教案、电子图书、资料库、案例库等,形成立体化双语课程体系。

双语课程教材由任课教师推荐、由学院(部)审定,报教务处备案。

3. 课程考核:双语教学尽量避免“一次性闭卷考试”,应采取灵活多样的考核形式。笔试与口试相结合,并增加口试的比重,学生在课堂上的发言次数、质量和水平,均可作为成绩评定的依据。

4. 工作量计算:对使用双语进行教学的教师,教学工作量视具体情况核计:使用原版教材或外文讲义(稿),用全外语授课、外文板书、外文作业、外文考试的,其工作量以原工作量的2倍计算(工作量=原工作量×2);使用原版教材或外文讲义(稿),用50%以上外语授课,外文板书,50%外文作业及考试的,其工作量加计50%(工作量=原工作量×1.5)。

5. 质量跟踪:学校对实施双语教学的课程实施全面的综合评价制度,以听课、学生座谈、调查问卷等方式进行及时跟踪,收集信息,发现教学过程中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教学策略。对确实不适合或达不到要求的双语教学要及时停止,改为使用汉语教学,取消或收回建设经费、取消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补贴。

五、 教师遴选

1. 为确保双语教学课程质量,双语教学任课教师实行聘任制。双语教学教师的聘任考核工作由学院(部)组织专家试听、评估。学院(部)应鼓励、动员从国外留学归来的博士、硕士或外语运用能力强的教师进行双语教学。

开设双语教学的教师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 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能够胜任应聘课程的教学工作;

(2) 有较强的外语应用能力,能够流畅地运用外语进行授课及交流;

2. 为确保教学质量,进行双语教学的教师应填写“上海海洋大学双语教学登记表”,并经课程所在学院(部)审核、汇总后于每学期的第3周报教务处备案。

3. 受聘实施双语教学的教师,应接受学校和学院的检查或考核,如教学不符合要求,学生反映教学效果差,学院应将予解聘,并取消上浮部分的课时费。



上海海洋大学

教学成果评审与奖励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10年12月31日  沪海洋教〔2010〕26号)


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高等教育教学实际,为做好教学成果奖的申报、评审和奖励工作,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 评审与奖励范围

教学成果奖授予在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目的是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教学成果应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产生明显效果,成果的形式可以是与教育教学相关的科学总结报告、调查报告、规划方案、研究论文、专著与教材等。

我校教学成果奖励的主要范围:

1. 在转变教育思想观念、调整专业结构、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实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教书育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2. 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与教学管理改革,加强专业、教师队伍、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学风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与各种合作办学,开展教育教学评估,建立自我约束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3. 结合学校专业、课程和人才培养及教学管理工作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等方面的成果。

二、 申报与评审条件

凡向学校申报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均必须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在教育教学改革、建设与管理等方面迈出重大或加大步伐,并取得显著或明显的人才培养效益的。实践检验的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各学院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教学管理机构、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本校教学成果奖。在同等水平下:(1)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优先考虑;(2)经学校及以上部门批准立项并经实施取得明显成效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方案)优先考虑。

凡向学校申报评审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其主要成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

2. 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直接承担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3.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4. 第一主要完成人应为本校教职员工。

三、 申报与评审程序

凡需申报我校教育教学成果奖的个人与集体,向所在由学院(部门)提出申报,经学院(部门)评审或者审核后,统一向学校申报。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或个人完成的成果,通过第一主要完成单位或第一主要完成人申请。

学校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学成果奖的申报、评审的组织工作,经初审后报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进行评审或者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校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教学成果奖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或校评委会在评审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产生。投票须有评委会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参加,被评为校级教学成果奖须经参加投票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推荐上海市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一般应在校级特等奖、一等奖的成果中产生,在推荐中要统筹兼顾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成果。

四、 奖励与异议

我校教学成果奖励设校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一般每两年评选一次。具体申报与评审工作由教务处届时另行书面通知。

校级特等奖授予获奖人证书和2万元人民币奖金,校级一等奖授予获奖人证书和1.5万元人民币奖金,校级二等奖授予获奖人证书和1万元人民币奖金。由学校统一发放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获得市级及以教学成果奖励,其奖金额度,按上级通知精神执行。

获得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我校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学校、市、国家三级奖励均须张榜公布,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校级奖异议期为10天。对获奖成果提出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否则不予受理。

异议由教务处负责协调处理。先将异议通知有关学院或部门,由学院或部门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送教务处。必要时学校可组织专家对异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校主管领导或学校其他有关组织裁决。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学校有权撤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及奖金,并根据情节予以处理。

五、 本办法由校长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海海洋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一、 宗旨
    为了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建立教学督导制度,旨在了解教风学风的建设情况,进行评价与信息反馈,有利于师资培养,促进教学质量的切实提高。
二、 组织
    建立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制度,校教学督导组由5-9名督导员组成,由校长或主管教学的副校长聘请。院教学督导组由3-7名相应教师组成,由院长或主管教学的副院长聘请。
    教学督导组由熟悉教学管理,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具有高级职称,热心教学督导,愿意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作贡献,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教学督导的若干名同志组成。
三、 教学督导组的性质
    教学督导组是分管教学校、院长领导下的教学检查与咨询机构,它不同于教学行政职能机构,对学校教学工作主要行使检查、监督、指导、咨询等职能。
四、 教学督导的范围
    教学督导的范围以日常教学活动状况为主,同时,兼顾学生的学习质量,兼顾教学管理部门与教学单位的教学安排,以及其他有关教学方面的工作。其中,教学活动状况主要是指教师从事课堂教学与课外指导的情况以及学生听课情况与课外学习情况,教学安排主要是指教学计划、教学组织、教学考核等教学全过程各环节的安排和实施情况。
五、 教学督导的作用
    1、检查督导作用:对学院面上或某些点上的教学情况进行检查与督促,对教学秩序与教学质量发挥监督促进作用。
    2、桥梁沟通作用:对教学情况与有关部门信息起到下情上传、上情下达的作用,便于学院领导与教学行政职能部门及时了解、掌握与处理有关教学问题,特别是教育教学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3、咨询参谋作用:对稳定教学秩序、合理教学安排、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进行咨询,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参谋工作。
    4、考核参考作用:通过对教学安排和教学质量的经常检查与情况积累,为学校领导对各级教学行政职能部门、各学院进行教学管理工作考核,对教师的职称晋升、评优奖励和学生的考核等提供参考。
六、 教学督导的任务
    1、了解检查各类课程教学情况,以及学生课内外的学习情况。
    2、检查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执行情况。
    3、了解检查各学院和教学行政职能部门的教学安排情况。
    4、听取师生对教学安排与教学质量的意见,进行汇总分析。
    5、了解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中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典型调查和经验总结。
    6、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提出咨询建议。
    7、向校、院领导反映汇报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七、 教学督导方式
    1、深入课堂听课。
    2、到有关院、系、部、处、室个别访问交谈。
    3、召开各类师生座谈会。
    4、书面问卷调查。
    5、抽查有关教学资料。
    6、向院领导口头或书面汇报。
八、 教学督导的工作条件
    为了保证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学院要为教学督导组在参加重要的教学工作会议、阅读有关部门教学工作文件、进行调查研究,以及办公等方面提供必要条件。